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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問題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1/3/2007 3:41:16 PM
發表內容 就訴訟參加而言

普通訴訟參加與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有重疊之可能(EX為判決效力所及   但當事人不適格)

所以可以擇一形式參加

以上敍述是否正確

謝謝老師
回覆 鐘鼓饌玉不足貴 在1/3/2007 5:55:23 PM的回覆:
愚生認為
條文所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有三種態樣

判決效力所及
和因被參加人的敗訴,致參加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受影響
應該還是有區分
另外法條的適用也不同
一個是適用58條
一個是類推適用56條,得与參加人為相牴觸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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