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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不法原因之給付
發表人 小笨蛋  

發表日期

1/4/2007 1:26:40 PM
發表內容 老師我有個疑問

通說認為不法原因包含違反強行規定跟公序良俗

我的疑問是違反強行規定不是債權跟物權行為都無效嗎

如買賣毒品   債權跟物權行為都無效   
所有權根本沒有移轉
我直接依767請求就好   何必依不當得利
如果真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占有
相對人主張此乃不法原因之給付
我還是得主張767阿   
還是說767會受到不當得利排除的影響   致不能行使
否則承認違反強行規定乃為不法原因有何實益?   
回覆 ..... 在1/4/2007 1:33:01 PM的回覆:
我直接依767請求就好         何必依不當得利
.........................................................................................................
如果你有兩種請求權得主張
你為啥只認請求一種就好
767跟179得並存阿
回覆 小笨蛋 在1/4/2007 1:39:11 PM的回覆:
我知道可以並存啊

但依不當得利   只能請求返還佔有
且會因不法原因之給付而無法請求

不如直接用767來的乾脆

那承認強行規定為不法原因有何實益?

還是說會相互影響?


回覆 畢業生 在1/4/2007 2:13:15 PM的回覆:
通說認為不法原因包含違反強行規定跟公序良俗
.....................................................................................
這句話有問題
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
      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就體系的解釋上為分列兩個條文
我想説的是,不法原因應僅指第71條
.....................................................................................
民法第767條是物權的效力
民法第179條是債權的效力
回覆 畢業生 在1/4/2007 2:19:05 PM的回覆: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
法律效果是返還利益,而非返還占有法律

就你所提的例子,是返還財產權(債法概念)
而非返還占有(物權概念)

淺見提供參考
回覆 小笨蛋 在1/4/2007 2:19:59 PM的回覆:
請參閱王老師不當得利第147頁
回覆 小笨蛋 在1/4/2007 2:22:20 PM的回覆:
@@   占有就是法律上的利益呀

回覆 畢業生 在1/4/2007 2:23:17 PM的回覆:
至於請求權競合的問題

如果在訴訟程序上,除了民事實體法的思考外,尚須考慮到民事訴訟法的思考。

我建議你可以找到楊建華老師的民事訴訟法參考

淺見
回覆 畢業生 在1/4/2007 2:25:20 PM的回覆:
占有不是債權的概念
而是一種事實行為
只是物權法上有另負予法律的效力

我想你可能有所誤會了

淺見
回覆 小笨蛋 在1/4/2007 2:25:42 PM的回覆:
這....   我才大二   

訴訟法還沒學說
回覆 畢業生 在1/4/2007 2:26:58 PM的回覆:
那你認為是179
是保護財產權
還是保護占有呢?
回覆 小笨蛋 在1/4/2007 2:29:22 PM的回覆:
沒錯

占有的確是事實行為

但在法律上它也是一種利益
回覆 畢業生 在1/4/2007 2:30:03 PM的回覆:
對不起,
我有點兇,
那我建議你可以再參考王澤鑑老師所著民法思維與案例
回覆 小笨蛋 在1/4/2007 2:32:41 PM的回覆:
不當得利的利益很廣泛

包含了權利即狹義上的利益

這不是很基本的觀念嗎@@

回覆 小笨蛋 在1/4/2007 2:34:03 PM的回覆:
是及   不是即
回覆 畢業生 在1/4/2007 2:35:14 PM的回覆:
回到你的問題
你還是忘了一件很重要的事

物權的請求權是對世權
債權的請求權是對人權
回覆 畢業生 在1/4/2007 2:41:41 PM的回覆:
債權和物權要分清楚啊

否則到學民事訴訟法是會很辛苦哦
回覆 鐘鼓饌玉不足貴 在1/4/2007 2:43:44 PM的回覆:
愚生以為
不當得利還有物上請求權
皆為請求權基礎之一
故只要符合要件,就可以主張之
換言之不可以因為沒有實益,就當然否定當事人擁有此一請求權基礎
至於不法原因之給付,亦是從其他法理為思考而作的限制
在論理上不應該倒果為因
回覆 小笨蛋 在1/4/2007 2:46:57 PM的回覆:
我沒有否定他有不當得利的請求權啊

你會錯意了   >"<

回覆 畢業生 在1/4/2007 2:55:45 PM的回覆:
這樣子學民法
民訴真地會很慘

這是我的經驗
大三就知道了
回覆 還是請李老師出馬吧 在1/4/2007 3:42:19 PM的回覆:
我的疑問是違反強行規定不是債權跟物權行為都無效嗎
--->此處似乎有疑問,照理說違反&#24378;行規定的法律行為,原則上所違反的是債權行為而不及於物權行為。
再者767與179的併存本來就不會有衝突
因為在民訴實務上,767跟179的舉証責任與消滅時效也不同
而且法院是採舊訴訟標的理論,因此767與179是不同的標的,是可以&#20482;存的。總之等民訴學完再思考這個問題你就會懂了。^^
ps:對不起,上篇文章有亂碼,希望這篇不會
回覆
李俊德 在1/4/2007 4:33:40 PM的回覆:
老師我有個疑問

通說認為不法原因包含違反強行規定跟公序良俗

我的疑問是違反強行規定不是債權跟物權行為都無效嗎
--------------------------------------------------------------------------------
債權行為無效,但物權行為可能有效,可能無效

毒品,槍枝買賣及交付:債權跟物權行為均無效

維持婚姻外同居而為給付或清償賭債而為給付:債權行為無效,但物權行為有效
回覆 鄧不利多 在1/5/2007 12:32:16 AM的回覆:
李俊德   在2007/1/4   下午   04:33:40的回覆:
老師我有個疑問

通說認為不法原因包含違反強行規定跟公序良俗

我的疑問是違反強行規定不是債權跟物權行為都無效嗎
--------------------------------------------------------------------------------
債權行為無效,但物權行為可能有效,可能無效

毒品,槍枝買賣及交付:債權跟物權行為均無效

維持婚姻外同居而為給付或清償賭債而為給付:債權行為無效,但物權行為有效

--------------------------------------------------------------------------------

請問老師:區別標準何在?
回覆
李俊德 在1/5/2007 12:50:36 AM的回覆:

違反公序良俗:大致物權行為均有效

違反強行規定:視法規有無對標的物有禁止移轉或散播的規範

管理外匯條例第   22   條      
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與營業總額等值以下之罰金;其外匯及價金沒收之。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該項之罰金。
   
回覆 鄧不利多 在1/5/2007 12:51:44 AM的回覆:
畢業生   在2007/1/4   下午   02:35:14的回覆:
回到你的問題
你還是忘了一件很重要的事

物權的請求權是對世權
債權的請求權是對人權

------------------------------------------------------------------------

這跟絕對權相對權的概念無涉

你有什麼請求權就主張什麼請求權

依本例來看,如果要主張761,兩個要件:1.請求權人是所有權人.2.占有人乃無權占有---->ok   ,   皆成立,可以主張761

如果走179:
一方受有利益--->
他方受有損害--->
利益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受有利益無法律上原因--->

以上4個要件我個人粗淺地判斷是認為皆yes,所以可以主張179
(當然對造可以會主張180)

至於訴訟法上有什麼會大問題?想不懂...我想到的是依新舊訴訟標的理論可能有不同的作法罷了,沒什麼大問題吧?
回覆
李俊德 在1/5/2007 12:54:16 AM的回覆:

或者在台灣有「黑市」買賣人民幣

買賣或委任匯兌:債權行為均違反強行規定而無效

交付台幣或人民幣:物權行為均屬有效
回覆 鄧不利多 在1/5/2007 12:58:24 AM的回覆:
李俊德   在2007/1/5   上午   12:50:36的回覆:

違反公序良俗:大致物權行為均有效

違反強行規定:視法規有無對標的物有禁止移轉或散播的規範

---------------------------------------------------------------------------------

請問老師:為何違反公序良俗的物權行為大致有效??

法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者無效,不是法律明白規定嗎?而物權行為也是法律行為,為何其違反公序良俗卻仍然有效?其中奧妙如何實在不解.....
回覆
李俊德 在1/5/2007 1:04:20 AM的回覆:

物權行為在絕大多數的國家均不存在

僅屬適用法律便捷的法律創造物,性質上係屬技術性規範,倫理屬於中性,故不受公序良俗條款之評價。
回覆 鄧不利多 在1/5/2007 1:07:31 AM的回覆:
豁然開朗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5/2007 1:08:03 AM的回覆:

買手機給一萬

買春給一萬
--------------------------------------------------------------------------------
債權行為:一個有效,一個無效

但從給一萬的角度:物權行為均屬相同(不同的是原因行為)
回覆 畢業生 在1/5/2007 9:32:40 AM的回覆:
回到你的問題
你還是忘了一件很重要的事

物權的請求權是對世權
債權的請求權是對人權

------------------------------------------------------------------------

這跟絕對權相對權的概念無涉

你有什麼請求權就主張什麼請求權

依本例來看,如果要主張761,兩個要件:1.請求權人是所有權人.2.占有人乃無權占有---->ok         ,         皆成立,可以主張761

如果走179:
一方受有利益--->
他方受有損害--->
利益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受有利益無法律上原因--->

以上4個要件我個人粗淺地判斷是認為皆yes,所以可以主張179
(當然對造可以會主張180)

至於訴訟法上有什麼會大問題?想不懂...我想到的是依新舊訴訟標的理論可能有不同的作法罷了,沒什麼大問題吧?
..........................................................................................................
我的意思是在適用民法767或179時,
要多注意債法和物權法的差異
特別是在考民訴的題目時,
如果考到以不動產物權為訴訟標的時
很多人會沒有注意到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和第2項的管轄問題
所以我比較建議在債法和物權法請求權的性質和效力
要建立相當的認識

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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