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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私生子訴請認領 生父賴不掉
發表人 法學編輯部  

發表日期

1/5/2007 3:41:27 PM
發表內容
中國時報2007/01/05      記者: 林修卉/台北報導
男人偷腥生子不認帳,私生子女想認祖歸宗困難重重,但昨日立院初審通過,只要有事實足以判斷親子關係存在,非婚生子女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男人想賴都賴不掉。另外,子女若非父母婚生子女,自發現後二年內,子女也可提否認之訴。

根據民法親屬編現行條文,私生子女與其生母想讓孩子認祖歸宗,必須列舉出父母有同居事實或拿出生父寫給生母的文書,或甚至須舉證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等證明,才能請求親生父親認領子女。

放寬認領期限至子女發現後二年內

再者,私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內,或生母自小孩出生後七年間,若不行使認領請求權,私生子女將永遠無法認祖歸宗。

有鑑於此,行政院與司法院提案修正民法親屬編第一零六七條,認領規定不能採取列舉主義,應改採客觀事實主義,因此私生子女與生母只要有事實足以判斷親子關係存在,就可以向生父提認領之訴,且不需擔心期間限制規定。

為了進一步保護私生子女的權益,若生父過世後,仍可向生父的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若生父沒有繼承人,則可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認領之訴。

另外,曾有案例因母親發生外遇產下一子,結果有婚姻關係的父母全跑了,小孩留給生父扶養。這對親生父子想在法律上相認,但民法規定必須具有婚姻關係的父母,才能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導致親生父子在法律上,反而不具有親生父子關係。

對此,民進黨立委葉宜津表示,現有法律規定過嚴,其實,只要父子驗DNA符合,除了子女有權認祖歸宗外,孩子的親生父親也有權提起認領之訴。

生父過世後   可向繼承人訴請認領

不過,法務部次長朱楠認為,若子女是人家婚姻關係中的子女,生父突然去提認領之訴的話,會影響人家的家庭。

另一位民進黨立委黃淑英也表示,若生父也可提否認之訴,恐怕會引起道德危機,只要男性有報復心理,就可利用這個方式陷害女性、破壞別人的家庭。

葉宜津指出,到底是讓小孩知道父母是誰比較有價值,還是繼續維護婚姻關係比較重要?我們的法律是要幫那一邊?

朱楠則回應說,大法官五八七號解釋是主張保護婚姻,而且,雖生父不能認領,但子女知道後即可提起否認生父之訴。

最後,民法親屬編第一零六三條依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婚生子女否認之訴規定,未列入生父,只增列子女也可提起訴訟,並將現行條文但書所定起訴期間「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修正放寬「於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兩年內」,以維護非婚生子女的權益。
回覆
法學編輯部 在1/5/2007 3:44:18 PM的回覆:
名人私生子   「敗部復活」有望

中國時報2007/01/05   記者: 楊肅民/特稿   

「章孝嚴靠著王昇證明蔣經國有撫養他們兄弟的事實,就可認祖歸宗,我們兄弟有一拖拉庫的證據,可以證明『父親』張有盛有撫養我們的事實,卻不被承認」。

這是知名詞曲創作者洪光達和其兄洪光隆三年多前為認祖歸宗,向黑松飲料公司張家提出的返還繼承遺產官司,親自到庭的洪光隆不滿對造全盤否認,庭訊後非常氣憤的發言。

不過,昨天立法院審查會審查通過民法親屬編第一六○七條修正草案,俟完成立法後,只要「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認領之訴。」

同條第二項還修正「前項領認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這項修正因為取銷原條文請求權「非婚生子女必須在廿二歲前」、「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必須在小孩出生七歲前」行使,不再有時效限制。

影響所及,像前述洪光達、洪光隆兄弟,如果有「足夠的事實可以證明他們的生父是張有盛,還是可以再提出請求張家認領,不致因時效已過,一、二審均被判決敗訴。

另外,自稱是已故新光集團創辦人吳火獅「私生女」的陳子婷,前年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之訴,也因時效已過,加上陳女之母陳麗如提出的「事實」無法說服家事法官,所以被判敗訴,如果陳女可以加強舉證,在修法後又有一線生機。

一○六七條修正後,對老企業家婚外情生下的子女會有影響,對企業家第二代的小開,到處拈花惹草,也會有不小影響,像之前藝人丁國琳向基隆地院提出要求第一金控董事長謝壽夫之子謝昂倫認領的官司,就算謝昂倫不肯,因DNA鑑定確定,法院也會判決要謝昂倫強制認領;之前混血模特兒李珊珊,要求已婚的贊泰建設少東邱偉倫確認親子關係存在,雖然已勝訴,但若依據修正條文,對小孩子的權益保障更充分。
回覆 抱馬子 在1/5/2007 7:12:00 PM的回覆:
再增加其他報紙的相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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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4╱中央社╱國內國會╱中央社記者王家俊台北四日電         
      
立院初審民法親屬編 修正收養等規定
   
     (中央社記者王家俊台北四日電)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暨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檢討修正收養制度等相關規定,增定父母離婚又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一定期限者,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準用離婚效果的相關規定。

    司委會多次排定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及朝野立委所提十八案民法親屬編及其施行法修正案,上次會議修正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相關條文,改為請求權人可行使繼承或讓與權力。

    委員會上午繼續審查剩餘條文。其中,修正婚生子女否認之訴規定,增列子女亦得提起訴訟,並將現行條文但書所定起訴期間「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修正放寬「於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兩年內」,以維護非婚生子女權益。

    修正案也檢討修正收養相關制度,包括增訂夫妻應共同收養子女之例外規定;修正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兩人之養子女;增訂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同意之例外規定等。

    草案並增訂父母未離婚又不繼續共同生活已達一定期限以上者,對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離婚效果之相關規定,另增訂但書規定列舉例外情形,以維護子女之最佳利益。

    草案也修正親權濫用時的糾正制度:父母一方濫用其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時,由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糾正的現行規定,在實際運作難以發揮,修正案改為父母之另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福團體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得向法院請求停止其部份或全部權利。

    不過,修正案中有關養子女稱姓等多項條文,均獲委員會保留,留待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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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5╱中國時報╱第A6版╱社會新聞╱林倖妃         
      
未婚媽媽:讓孩子自己決定

     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昨天經立法院一讀通過,非婚生子女可透過DNA鑑定認祖歸宗。未婚媽媽小柔說,孩子長大後若要找生父,她不會阻止,尊重孩子的決定和意願;可能牽涉繼承權部分,她曾思考過,想想覺得「不要也可以」。

  家扶基金會認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明白指出,任何兒童一出生就有「身分」,保障教育權、被保護權、身分權,不能因為非婚生子女就權利受損。親屬編的修正,對孩子更有保障。

  卅歲的小柔前幾個月未婚生子,她說,和孩子的爸爸交往時,就知道對方有家室,也不可能離婚,懷孕後,她沒有太大掙扎就決定生下來。孩子現在七、八個月大,對小柔來說,生子、撫養過程都很順理成章,沒有遇到太多阻礙。

  小柔說,她認真思考過,如果孩子長大後想要找生父認祖歸宗,甚至跟著爸爸,她不會阻止,會尊重孩子的意願。但若生父有個萬一,可能牽涉財產繼承,要面對對方家人和婚生子女,她很認真地說,最不濟就是被迫走上訴訟,但「我不要(財產繼承)也可以」。

  家扶基金會受理個案中,常有無戶籍小孩,求援最多的不是未婚媽媽,反而是爸爸要求幫忙。社工處主任周慧香說,常有爸爸抱著孩子說,孩子的媽是有夫之婦,離家出走後和他同居,生下孩子沒多久,媽媽又失蹤,爸爸心疼孩子沒戶籍,以後沒法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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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5╱自由時報╱第A10版╱生活新聞╱彭顯鈞         
      
否認親子關係   兒女可提訴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昨於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完成初審,為保障子女權利,子女得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

  現行民法第一○六三條規定,僅夫妻之一方得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並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現行民法對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設有排除條款,即「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不得適用。但立委認為該項規定有違男女平權精神,剝奪非婚生子女的認領請求權,決議刪除「不貞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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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5╱台灣時報╱第15版╱民意╱李志華         
      
立院初審民法親屬編 修正收養等規定

     ︹記者李志華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暨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檢討修正收養制度等相關規定,增定父母離婚且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一定期限者,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準用離婚效果等相關規定。

   司法委員會多次排定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及朝野立委所提﹁民法親屬編及其施行法修正案﹂,上次會議修正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相關條文,改為請求權人可行使繼承或讓與權力。

   昨天委員會繼續審查剩餘條文,其中關於修正婚生子女否認之訴規定,增列子女亦得提起訴訟,並將現行條文但書所定起訴期間﹁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修正放寬﹁於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兩年內﹂,以維護非婚生子女權益。

   修正案檢討修正收養相關制度,包括增訂夫妻應共同收養子女之例外規定;修正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兩人之養子女;增訂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同意之例外規定等。

   草案也修正親權濫用時的糾正制度,父母一方濫用其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時,由最近親屬或親屬會議糾正的現行規定,在實際運作難以發揮,修正案改為父母之另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福團體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得向法院請求停止其部份或全部權利。

   草案並增訂父母未離婚又不繼續共同生活已達一定期限以上者,對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離婚效果之相關規定,另增訂但書規定列舉例外情形,以維護子女之最佳利益。

   修正案中有關養子女稱姓等多項條文,均獲委員會保留,留待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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