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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票據法問題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1/7/2007 10:49:53 AM
發表內容 講義於談到33條時(變更為記名背書再為轉讓)

提到此時執票人再轉讓時,得依
1.交付(32I)
2.於空白處記載自己為被背書人,再為背書轉讓
3.於空白處記載他人為被背書人,再為交付轉讓

此時似應可為記名背書或空白背書轉讓!?
(因為POWERPOINT於該處標上1   2   3,使學生疑惑是否只限
於該三方法)
回覆 揣摩一下上意 在1/7/2007 11:07:25 AM的回覆:
我想老師一定會回答,他錄音不是這樣說的
你所說的三點,只是在解釋33條變更為記名背書而為轉讓的方法
其實只要前手是記名背書,後手就一定得背書(在細分為記名或是空白),此時若是空白背書轉讓,則後手可以背書(記名,空白)可以交付,亦可以變更為記名背書而為轉讓!
老師在投影片中舉了兩次例子(發票人與背書人;背書人與其後手)就有說的很清楚了
回覆
李俊德 在1/7/2007 11:18:15 AM的回覆:

是的,同學解釋的很清楚
回覆 學員 在1/7/2007 1:13:25 PM的回覆:
阿里阿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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