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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不動產之取得時效
發表人 小笨蛋  

發表日期

1/8/2007 11:01:40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不動產的取得時效
只適用於未經登記的不動產

而土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
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
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
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
公告期滿
無人提出異議
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照這條法條看來
未登記的土地
不就會被當作無主地
登記為國有
那這樣理論上來說
應該沒有土地沒被登記到阿

那這樣不動產的取得時效
不就沒用了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8/2007 11:55:12 AM的回覆:

對,不動產時效取得所有權,在台灣幾乎無所適用

可能制定之初,本來規範的情形是適用全中國大陸。

在台灣,不動產時效取得大概都討論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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