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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若夫妻同時死亡...
發表人 民法該怎麼唸比較好呢  

發表日期

1/8/2007 1:41:29 PM
發表內容 老師好,各位同學好
請問一下喔~~~
若夫妻車禍同時死亡
此時因為不符同時存在原則,並不互相繼承
但是
計算夫妻各自的遺產時
究竟要不要算夫妻財產制(假設是法定財產制)的分配呢?

七六司第三題,我看兩家解答解的不一樣耶...

我的想法是,就算計算了剩餘財產之差額,而得知其中剩餘較低一方有向他方請求1030-1的權利,但該權利由於不能讓與或繼承,故在該較低一方死亡後,就算有這個請求權也未能實現

故,好像就算計算了1030-1也沒有什麼意義?   是這樣嗎?      謝謝喔~~~
回覆
李俊德 在1/9/2007 11:49:09 AM的回覆:

在增訂1030-1第3項專屬權之前

剩餘財產請求權,通說均認其得為繼承之客體,將來修法也打算修回來,始其成為得為繼承之客體。

所以,夫妻同時死亡,有無計算剩餘財產請求權之必要

得為繼承之客體:應該加以計算

不得為繼承之客體:毋庸討論
------------------------------------------------------------------------------
立論基礎不同,所以產生岐異
回覆 開板人 在1/9/2007 1:31:30 PM的回覆:
這樣我知道了
李老師,謝謝您!!祝   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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