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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準中止犯類型的問題
發表人 不懂  

發表日期

1/8/2007 6:13:36 PM
發表內容 修法"前"準中止犯的類型有

1.人之行為介入之準中止犯

2.不能未遂之準中止犯

3.自然事實介入之準中止犯

請問:

1.修法"後"準中止犯的類型是否包括「不能未遂之準中止犯」?

2.如有不能未遂之準中止犯可否舉例?
回覆 klaw 在1/9/2007 9:13:23 AM的回覆:
不能未遂是障礙未遂
是"不能也,非不為也"

中止未遂是行為人自行決定停止犯行
是"不為也,非不能也"

兩個概念是相對的
不會出現不能未遂的中止犯
更不會出現不能未遂的準中止犯∼
回覆 管見 在1/11/2007 8:57:53 AM的回覆:
有一個例子不知道算不算
甲因重大無知   以為喝足200CC的糖水就可以毒死人
故把糖水放入乙使用的水壺中(平常都用來裝飲料用的)
後來乙果然喝其水壺內的水      也未發現異狀
但甲因良心發現   在乙僅喝幾口之際         衝過去把水壺打掉
..........................................................
這是不是不能未遂的準中止犯呢
請各位大大指教


回覆 在1/11/2007 9:16:56 AM的回覆:
甲因重大無知         以為喝足200CC的糖水就可以毒死人
..............................................................................................
你都覺得是不能未遂了,符合26條之情形,不處罰
那你討論準中止犯有何實益?
27條不就在使行為人原本須受評價之行為減輕或不罰嗎
都符合26嘞,應該不用談27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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