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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
發表人 彰化小N  

發表日期

1/8/2007 10:01:03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1、土地為甲、乙、丙分別共有,土地上之建築物為丁所有,土地使用權源為租賃(共有人全體同意),甲將土地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經法院拍賣,後由第三人戊拍定,此時有無民法876之適用?
2、如無適用,此時拍定人戊與建築物所有人丁之法律關係為何?
3、拍定人戊可否向丁主張821之共有物返還請求權?
4、如土地使用權源如為無償使用借貸有無不同?
回覆
李俊德 在1/9/2007 2:32:29 PM的回覆:

把使用權源,地上物的完工期間與抵押權設定之先後順序,說明清楚
回覆 彰化小N 在1/10/2007 4:36:20 PM的回覆:
抵押權設定時,建築物已存在,土地為甲、乙、丙分別共有,建築物為丁所有,雙方並定有租賃契約為土地的使用權源。
回覆
李俊德 在1/10/2007 6:51:12 PM的回覆:
甲、乙、丙分別共有土地一筆,將其共同以基地租賃之方式出租丁,丁本於基地租賃於其上建築房屋,嗣後甲將土地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經法院拍賣,後由第三人戊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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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嗎?

如果是的話,就適用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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