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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訴問題
發表人 曼秀雷敦  

發表日期

1/8/2007 11:08:52 PM
發表內容 89律師的第三小題,題目說以無羈押的原因為由而令具保,為何法院羈押的審查程序還是合法呢?欠缺羈押的理由就不得再以其他手段替代之,不是嗎   ?   還是我的觀念還有不清楚的地方   ?   請老師說明
回覆
李俊德 在1/9/2007 2:47:57 PM的回覆:
我在POEWRPOINT書面有訂正這個文字錯誤,而且後來的文字講義都更正了

(三)法院羈押審查程序不合法

1.不具羈押理由:裁定駁回羈押之聲請,不得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法院認為檢察官之聲請不具羈押理由或無羈押必要性者,得以裁定駁回檢察官之羈押聲請。法官於駁回檢察官之羈押聲請或改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時,應以書面附理由行之,俾便檢察官即時提起抗告。

2.無羈押之必要性:始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101Ⅰ或§101之一Ⅰ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性,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114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101之二)。
回覆 曼秀雷敦 在1/9/2007 7:09:42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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