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信託行為、共同財產制的問題
發表人 努力中  

發表日期

1/10/2007 10:24:16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有兩個問題想請問老師一下:

1.某甲以其所有之A屋向銀行設定抵押,貸款300萬,甲可否再以A屋為信託財產,委託第三人成立信託關係?若能成立,債權銀行是否在未經受託人同意下,即不得向法院聲請拍賣A屋以保全其債權?受託人就某甲之債務(含抵押貸款以外之債務),是否須負擔任何責任?

2.夫妻約定為共同財產制,依民法1034條規定,債權人得就夫或妻之債務,於共同財產或其特有財產擇一行使。倘債務成立於共同財產制存續中,惟於債權人強制執行前,夫妻有消滅共同財產制之事由發生,並依民法1040條為財產之清算,則債權人有何權利可以主張?得否以債務發生於共同財產制存續中為由,要求妻或夫仍須以原共同財產數額限度內,就債務負責?
回覆 努力中 在1/10/2007 10:38:56 AM的回覆:
忘了說,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0/2007 12:42:04 PM的回覆:

我不是你的考生

你單純提出問題,幹嘛?
回覆 努力中 在1/10/2007 4:25:16 PM的回覆:
老師不好意思,其實問題我都有想法,只是怕太粗淺講出來被笑,這兩個問題一個是聽別人提時我想到的,一個是我念親屬法想到的,我說說我的想法,還麻煩老師多指教。

有關第一個問題:
有人說這是一種脫產的方式。只要信託後就必須經受託人同意,債權銀行才能聲請拍賣以保全債權。我沒念過信託法,翻一下法條,信託法第6條、第12條第1項分別有規定,信託行為有害債權債權人可聲請撤銷、信託前已存在之權利仍可強制執行。看起來應該是債權銀行應該仍然可以聲請拍買以保全債權。況且如果一信託銀行就什麼都不能做,那麼又將物權的「優先」效力至於何地。至於受託人的責任,就法條上看不出來其必須負擔委託人的任何債務。不曉得這樣的想法對不對。

有關第二個問題:
共同財產制消滅後,財產已由夫妻雙方各自取回,夫妻一方之債務人應該不能要求另一方,就屬於原共同財產數額之部份為負擔。感覺有點像還沒假扣押就被脫產一樣。但是我找不出法條或法理上的依據。債務人的債權優先還是夫妻間財產清算優先?

老師不好意思,跟您陪個不是。如果其他學有專精的同學,有時間的話,也能不吝給我一些指導,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0/2007 7:02:43 PM的回覆:
有人說這是一種脫產的方式。只要信託後就必須經受託人同意,債權銀行才能聲請拍賣以保全債權。我沒念過信託法,翻一下法條,信託法第6條、第12條第1項分別有規定,信託行為有害債權債權人可聲請撤銷、信託前已存在之權利仍可強制執行。看起來應該是債權銀行應該仍然可以聲請拍買以保全債權。況且如果一信託銀行就什麼都不能做,那麼又將物權的「優先」效力至於何地。
---------------------------------------------------------------------------------
這叫做「追及」效力


第         12            條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信託之前早已存在的抵押權,當然可以行使。



受託人就某甲之債務(含抵押貸款以外之債務),是否須負擔任何責任?
-------------------------------------------------------------------------------
受託人就算取得上面有抵押權之信託財產所有權,他也不會變成債務人,為何要代負清償責任?

回覆
李俊德 在1/10/2007 7:10:21 PM的回覆:
2.夫妻約定為共同財產制,依民法1034條規定,債權人得就夫或妻之債務,於共同財產或其特有財產擇一行使。倘債務成立於共同財產制存續中,惟於債權人強制執行前,夫妻有消滅共同財產制之事由發生,並依民法1040條為財產之清算,則債權人有何權利可以主張?得否以債務發生於共同財產制存續中為由,要求妻或夫仍須以原共同財產數額限度內,就債務負責?
-------------------------------------------------------------------------------
倘債務成立於共同財產制存續中,.............

何種債務?法律行為之當事人又為何人?
回覆 韋小寶 在1/12/2007 12:59:26 AM的回覆:
有關信託的問題請至民生東路三段與復興北路交叉路口問路人找台北大學   找到臺北大學再找警衛室   問法律服務社在那   有緣的話   謝哲勝   吳光明   或林誠二老師將為你解答
回覆 韋小寶 在1/12/2007 1:16:45 AM的回覆:
一   可能有不當得利請求權發生
二   甚麼是債務發生於共同財產制存續中
回覆 韋小寶 在1/12/2007 1:25:18 AM的回覆:
強制執行在滿足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   若有不當得利的情形   答案應是肯定   惟實際仍應就個案認定之
回覆 韋小寶 在1/12/2007 8:07:09 AM的回覆:
共同財產制的問題      可能須要仲裁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