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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究應向何法院提出再審?
發表人 混亂中  

發表日期

1/12/2007 1:05:20 PM
發表內容 請問若案件經一二審,三審以裁定,程序駁回上訴,欲於30日法定不變期間,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第1項第1款&同條項第13款再審事由提出再審,究應向何法院提出?又若僅以第496第1項第1款提出再審,提出之法院是否不同?
回覆
李俊德 在1/12/2007 2:09:36 PM的回覆:
第      499            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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