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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消極確認之訴之舉證責任分配(二)
發表人 張3豐  

發表日期

1/12/2007 10:52:34 PM
發表內容 消極確認之訴之舉證責任分配(二)

老師您好:

您於2005年版民事訴訟法(二)第227頁,關於「消極確認之訴」之舉證責任分配,您區分為:

一、權利「自始不發生」者:
            原告如主張權利係自始不發生者,應由主張權利發生之「被告」負舉證責任。

二、權利「發生後再消滅」者:
            消極確認之訴原告係確認「已發生之權利」「消滅」者,則應由「原告」就已發生權利消滅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我的問題】:

請問老師,

就【一、權利「自始不發生」者】,乃應提起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

就【二、權利「發生後再消滅」者】,乃應提起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

請問老師,我這樣的理解是否正確呢?

煩請老師解惑。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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