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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有關訂金
發表人 學員老超  

發表日期

1/13/2007 7:01:08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請問:可歸責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依249條2款或3款返還訂金或加倍返還訂金,受返還之一方還可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先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3/2007 7:39:05 PM的回覆:

可以,但要證明損害額。

依249條2款或3款返還訂金或加倍返還訂金
-------------------------------------------------------------------------------
實益:在於加倍返還訂金,係屬法律規定之數額,毋庸再就是否受有損害或損害數額,再加以舉證。
回覆 學員老超 在1/13/2007 10:13:43 PM的回覆:
對不起,我的題意有點不清,現在配合李老師的解答整理如下:
249條2款之情形,收受定金之一方若還有超過定金之損害,仍得請求賠償;但應證明其數額。
249條3款之情形,定金加倍返還,就已經是法律所預定給付定金之一方的損害額了,有多的損害也不得向他方請求了。

這樣子對嗎?若有錯,痲煩老師糾正。感恩!
回覆
李俊德 在1/13/2007 10:49:19 PM的回覆:

看清楚誰對誰及如何負賠償責任?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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