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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公司法
發表人 重新出發  

發表日期

1/15/2007 11:00:36 P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及各路高手:<"傳說"是王老師的考題,常出票據的那位王老師>
若甲為a公司之代表人,得否當選b公司的董事?<甲無b公司的股份且a公司亦無b公司的股份>

除了競業禁止外,此問題是否涉及27條之問題?因為甲為a公司的代表人,選任甲為董事,是否有可能有構成27條第二項的情形。如果有   這就表示因為a公司非b公司的股東,又甲是a公司之代表人,因此不能被選任為b公司的董事。<其與公司法192非股東可當選董事的情形有別>這樣想是對的嗎   ?因為個人覺得想法好像太過跳躍,而且推論有思密不周的感覺。   


回覆 重新出發 在1/16/2007 3:37:20 PM的回覆:
推一下
回覆 zero 在1/17/2007 7:47:03 AM的回覆:
應該沒有27條的適用吧
27條的前提是A公司須為B公司之股東時始有其適用

但甲應可用自己名義依192選任B公司董事


應該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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