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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
發表人 民法沒學好  

發表日期

1/19/2007 9:57:43 AM
發表內容 倘若甲丙因民法188須對F負160萬連帶賠償責任,而甲丁因民法185須對F負160萬連帶賠償責任(F為丁之子   ),嗣後丁死亡,丁之債務由A.B.C.D.E.F繼承,那麼本題法律關係是否如下:
1.甲.丙.A.B.C.D.E.F.須負責連帶賠償責任
2.F因債權債務混同所以免除其應負擔之部分即20萬元
3.F混同則依民法274條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4所以甲.丙.A.B.C.D.E.連帶對F負140萬賠償責任
5因此甲若全額清償140萬元則可向丙.A.B.C.D.E.分別求償20萬元
學生上述理解有無錯誤煩請老師指正!!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9/2007 11:49:54 AM的回覆:

事實是如何?不能丟188,185就可能判斷是否負連帶責任。

另外,你有題目,就回頭去找題目提供者提供解答
回覆 大膽揣測 ... 在1/20/2007 9:43:54 AM的回覆:
你的題意不清
不過我覺得應該先看看有沒有
司法院變字第一號<行為共同>之情形....有爭議
如果沒有.....連帶債務限於法定跟約定
再來看看是否符合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情形
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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