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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6.01.17立院司法委員會修正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鼓勵民事和解、強制調解擴大
發表人 抱馬子  

發表日期

1/19/2007 1:16:58 PM
發表內容 提供民訴修法資訊給各位參考,
不過別緊張,只是委員會通過,三讀還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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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7╱中央社╱國內國會╱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十七日電         
      立院初審   鼓勵訴訟人藉調解制度解決紛爭

              (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十七日電)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為鼓勵訴訟當事人藉和解、調解機制化解紛爭,將法院退還當事人裁判費的比例,由現行的二分之一提高為三分之二。

     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上午提案說明指出,目前當事人利用和解、調解程序解決紛爭的比例仍偏低,和解、調解制度成效未能充分發揮,有必要修法提高撤回起訴、和解與調解成立的聲請費與裁判費比例。

     經司法委員會上午初審同意,原告撤回告訴或和解成立者,得於撤回後與和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裁判費的比例,由現行二分之一提高為三分之二。

     此外,考量小數額的財產爭議交訴訟程序審理,未免太浪費法院資源,經委員會討論後決議,將訴訟前應先經法院調解的金額,由現行新台幣十萬元的規定提高為五十萬元,另授權司法院可依據社會經濟狀況變遷,適時頒佈命令,將五十萬減至二十五萬或提高至七十五萬。

     第一審訴訟中的案件若經兩方當事人同意交付調解,考量原承審法官對案情最熟悉,另於現行調解程序規範中增訂,仍於第一審審理中案件交付調解,可由原承審法官選任適當調解委員予以協助,若調解成立亦可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會議主席、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尤清(不分區)裁定,全案初審完畢無須交朝野協商,逕送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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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8╱經濟日報╱第37版╱稅務法務╱記者李娟萍、林政忠/台北報導         
      鼓勵民事和解   強制調解擴大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17)日審查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強制調解的範圍,將目前民事案件須經強制調解的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由現行的10萬元以下,放寬到50萬元以下,以鼓勵當事人民事和解。

  另外,立法院昨天朝野協商,不增訂規範行政訴訟上訴委任代理人的資格條款。雖然律師界強烈要求修改法規,但仍決定維持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

  司法院估計,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一旦通過後,一年將約有十萬個案件,須在起訴前,先經法院調解。由於立法院本會期即將結束,這個修正草案預期在本會期內,已不可能有三讀通過的機會。   
回覆 害我驚尬挫賽 在1/19/2007 7:45:32 PM的回覆:
害我驚尬挫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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