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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2007年版民訴講義第二冊的180頁
發表人 鐘鼓饌玉不足貴  

發表日期

1/20/2007 9:19:55 PM
發表內容 末段的第二點當中的第二,三小點
後面引用的法條好像有錯喔,不是269-1第一項,第二項
而應該是268-2第一項,第二項才對!
回覆
李俊德 在1/20/2007 9:25:08 PM的回覆:

對,謝謝你
回覆 鐘鼓饌玉不足貴 在1/21/2007 9:33:03 PM的回覆:
學生又來找碴了
學生發現同樣2007年民訴講義的第327頁當中的B
單純合併應該是ˇ   而不是x      
回覆
李俊德 在1/22/2007 12:03:38 AM的回覆:

真是感謝你,再繼續找碴吧,我很需要的。
回覆 鐘鼓饌玉不足貴 在1/22/2007 1:00:09 AM的回覆:
有老師這句話就放心了
之前還怕老師會不悅
認為我在找麻煩^^
回覆 鐘鼓饌玉不足貴 在1/24/2007 8:13:17 PM的回覆:
關於民訴2007年版第三冊第一個Q   關於楊建華老師的見解如下:
466未明文準用255第二項
是不是誤寫了446條呢?
回覆 木樨肉 在1/25/2007 11:56:17 PM的回覆:
小小建議
是否可以開一個勘誤專區存放這些勘誤資料,
造福廣大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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