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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台電被核四害慘了
發表人 行政法  

發表日期

1/22/2007 4:55:03 PM
發表內容 一、針對核四案,監察院以台電公司申請核四廠建廠執照時,其發電機組是以單機一三      五萬千瓦之裝置容量為分析基準,與八十年核准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對象不同,也與八十一年原委會准予核備對象不同,原能會竟以錯誤之事實基礎為依據核發建廠執照,又原委會未依原核定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審查結果要求,將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之選定等涉及環境及生態保育等要項,納入建廠執照必要文件中併同分析審核等,故發照程序顯有瑕疵,因此對主管機關之原子能委員會提出糾正案。請問
         (一)對於基礎事實之認定有錯誤,或發照程序顯有瑕疵,有最終認定權限之機關為誰?主管機關之原子能委員會?行政法院?還是監察院?(二十分)
(二)如果原子能委員會因監察院之糾正而撤銷核四之許可,請問台電能否提起救濟?能否主張國家賠償?(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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