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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民法文字講義第174頁91台上第1577號裁判
發表人 小王  

發表日期

1/22/2007 10:36:10 PM
發表內容 民法文字講義第174頁91台上第1577號裁判,
老師講到請求權基礎是消保法第7條,
而消保法第7條應是指客觀上的產品或服務欠缺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始足夠成,
並指出該判決P175粗體字部分的前半段是指泊車小弟的主觀上過失,
而後段最後ㄧ句話-『該項服務顯有疏失』卻是指泊車小弟客觀上疏失,
前後段照牛頭不對馬嘴而自相茅盾。

但是若觀之前段所指,是否可將其認為是在描述該飯店或泊車小弟所提供的服務『客觀上』欠缺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論點有二:
ㄧ、消保法第7條所謂『產品』,應該可以用非常客觀的的角度加以判斷;但是所謂『服務』的提供,係由人的行為所構成,而服務是否具備『客觀上』欠缺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自應由人的行為加以判斷,又人的行為係由其主觀意識下所做的行動表示,是故,所謂的『主觀』與『客觀』是否在此會造成牽扯不清的情形?亦即,所謂『服務』的提供是否具備『客觀上』欠缺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可否完全脫離行為人主觀上的意思,而純粹就客觀上加以判斷?
二、如果該判決的前半段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描述,那麼,所謂『客觀上』的描述應如何描述?
回覆
李俊德 在1/22/2007 11:18:14 PM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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