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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票據法的問題
發表人 蔚藍  

發表日期

1/24/2007 9:56:03 AM
發表內容 日前在作78年司法官第二次考試票據法的題目
其中小玲在支票背面書寫保證人並簽名於上
其中支票並無保證制度
故應生背書效力
可是支票之受款人為陳剛
依目前通說應以受款人為背書之開始
是以陳剛並未簽名於上   而小玲於背面簽名又生背書效力
這樣是否要接續探討背書不連續之問題
回覆 鐘鼓饌玉不足貴 在1/24/2007 11:56:05 AM的回覆:
其實題目並沒有說是記名票據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07 12:33:08 PM的回覆:

對,題目中沒有說受款人欄載有陳剛的字樣
回覆 蔚藍 在1/24/2007 3:18:44 PM的回覆:
我了解了
謝謝同學及老師的回答
回覆 鐘鼓饌玉不足貴 在1/24/2007 3:59:07 PM的回覆:
如果是我當場考試
我想我會避免開花
只會在最後一段,用"補充說明之"的方式點一下
讓改題老師知道我有注意到背書連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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