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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普通法院法官不得侵越大法官的釋憲權
發表人 小當家  

發表日期

1/24/2007 9:25:29 PM
發表內容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an/24/today-o1.htm

普通法院法官不得侵越大法官的釋憲權   
■   也是法官


一、大法官釋憲權非普通法院法官能越俎代庖

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依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解釋憲法事項,為大法官之職權。大法官依憲法規定,獨立行使憲法明文規定之上述司法核心範圍權限,其解釋憲法權限,不容普通法院法官侵越;而憲法解釋的目的,在於確保國家憲法的最高規範地位,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大法官之釋憲權並非一般普通法院法官能夠替代或越俎代庖,否則將錯亂民主憲政秩序。

二、合議庭不應作出違憲裁判

據載,合議庭在第二次準備期日就違憲爭議自我裁定合憲,並以訴訟程序中裁定稱之,謂「不得抗告」。普通法院法官就違憲爭議,依大法官第三七一號解釋,只有釋憲聲請權,無權作合憲或違憲決定;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條規定,如駁回聲請調查證據、停止審判、再開辯論等,始為訴訟程序之裁定,乃為求審判程序順利進行,所涉及之程序小節,故不得抗告。合議庭越權所作「合憲」裁定,實質已危害本案當事人之司法權益,形式上更不是訴訟程序之裁定,當然屬無效、違憲裁定。

三、法官的審判權源自「主權在民」,應受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的制約

德國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所有國家權力來自人民。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各級法院法官的審判權,都是行使國民所託付的主權,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司法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自非毫無限制,大法官第五八五號解釋文,已明白揭示「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另大法官第四六一號亦指出:「…參謀總長到立法院會備詢,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上開兩號解釋旨在確立國家機關獨立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者,如涉及國家安全、國防或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有關政策形成過程及執行之相關資訊,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如有爭議,法官應回歸大法官第三七一號的規範,有義務提出釋憲,不宜逕予裁定「非機密」。

四、憲政惡例不能形成慣例—法官應受職務監督

未釋憲前,法官就違憲爭議裁決「合憲」並裁定「涉及國家安全之國防、外交事項非機密」,均已嚴重侵犯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對憲法法益及司法威信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歐洲人權公約第四十一條規定,歐洲人權法院尚得在被訴國家無法給予原告權利完全恢復原狀時,判決應負擔財產及非財產上的賠償等,捷克憲法法院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亦仿效該公約規定,凡侵害人民權利者,得於憲法判決中命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對憲法法益之維護可見一斑,陳總統於偵查中違憲接受偵訊,為惡例,不足形成憲政慣例,法官的「合憲」、「排除國家機密」裁定,同樣違背憲政秩序。法官應受職務監督,以避免發生不當行使職務;德國法官法第二十六條、我國法院組織法第一一二條及司法院版法官法草案第二十一條均規定,各級法院院長對於被監督法官,關於違法職務行為得糾正警告,以維護人民訴訟權。法官依據合憲法律獨立審判,才是法治國家存續的基石,各界殷殷期盼司法權自重,司法人豈可置身事外?

(作者為現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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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想知道這位"也是法官"是誰"哦?
他當年憲法一定考很高分說.

回覆 三豬小隻 在1/24/2007 9:58:15 PM的回覆: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lili20070124155914

國務起訴/陳唐山嗆法官:總統府秘書長很忙!   

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上個星期五沒有出庭為國務機要費案作證,被法官判罰3萬元,但是他非常不滿意,今天陳唐山批評法官太鴨霸,而且他強調自己是總統府秘書長,「每天都很忙」,怎麼可能隨傳隨到。   

國務機要費案開庭好幾次,相關證人總是沒到齊,理由百百種,這個最直接!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我也有行程啊,總統府秘書長有行程耶,很忙的,每天都很忙的,我難道要照他決定的日子?我就要在那等他喔?一次沒去,也要罰錢喔,所以我們一定會抗告。」   


表情很酷,口氣很衝,對於法官的裁定,陳唐山嗤之以鼻。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哪有當一個證人,第一次沒去就要罰錢?哪有這種事情?這個太…我覺得,我認為這個有夠鴨霸,我是證人耶,我不是證人以外的身分去的耶,證人的身分,你隨傳我就隨到喔?」   


總之就是不滿意,強調自己很忙的陳唐山,沒空出庭作證,但這個下午他倒是花了「很多時間」嗆法官。   

回覆 在3/9/2007 11:37:55 AM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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