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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侵害身分權之慰撫金-回應鐘鼓饌玉不足貴
發表人 小黃  

發表日期

1/26/2007 11:37:22 AM
發表內容 在幼稚園小孩被偷抱走案例中,其父母對幼稚園,因不可依民法第277條之一規定請求債務不履行侵害身分權之慰撫金,請問:基於請求權相互影響說,縱符合侵權行為之要件,仍不得請求民法第195條第三項嗎?
回覆 鐘鼓饌玉不足貴 在1/26/2007 12:00:01 PM的回覆:
埃呀   被點名了
我先聲明,其實我對於請求權相互影響說的概念還沒有完全掌握
以下只純為自我推理而來,可以預先免責嗎^^
我認為,請求權相互影響說,他主要是為了防止立法者的本意,被其他法條規定而架空,才會用影響來讓其他法條失效以確保立法者的本意
例如434條,立法者就是有意要減輕承租人的責任(同遭毀損,經濟上弱者),固若出租人仍然可以依184要求賠償,那立法者要保護弱勢承租人的美意就會落空了!
至於這裡,我認為應該是法律漏洞而不是有意省略,所以應該沒有請求權相互影響說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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