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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學生甲  

發表日期

1/29/2007 10:25:35 AM
發表內容 無效,不成立,不生效力,如何區別.....在讀親屬編婚姻時會搞混.....
回覆 鐘鼓饌玉不足貴 在1/29/2007 10:49:52 AM的回覆:
這是民總的觀念延伸而來
法律行為成立生效必須具備
一般成立要件(當事人,意思表示,標的物)
特別成立要件(方式踐行,標的物交付,契約合意)
一般生效要件(原則上有完全行為能力,可能確定妥當適法,健全無瑕疵)
特別生效要件(停止條件成就,始期屆至,登記生效,收養須法院許可,有處分權,有代理權)
所以看你缺哪一個   就可以判定是不成立還是無效了
回覆 學生甲 在1/29/2007 11:35:12 AM的回覆:
我所要問的是這三者是不是有判斷先後問題....還有無效應該不等於不生效力,印象中不是..
回覆
李俊德 在1/29/2007 12:25:02 PM的回覆:
不成立:法律行為不生效力

不生效(無效):法律行為不生效力

不成立,不生效(無效):區分無實益

民訴568中確認婚姻不成立及確認婚姻無效,甚或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實際所生效果並無軒輊。
回覆 學生甲 在1/29/2007 4:41:34 PM的回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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