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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於預備合併的問題(預備合併可否用於刑事案件?)
發表人 小時  

發表日期

1/29/2007 6:32:38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或其他大大

刑事案件中

檢察官或自訴人可否提起<預備合併>之訴   ?

假如甲開車載乙發生車禍...致乙死亡...但甲平日的惟一工作就是乙的專屬司機....

檢察官或自訴人可否把(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刑276第2項)排為先位....把(過失致人於死...刑276第1項)排為備位...依法向地方法院提起<預備合併>之訴?

ps:因為我不確定本案是否構成<業務>

回覆
李俊德 在1/29/2007 7:05:13 PM的回覆:

一,如何適用正確法條是法院之職責

二,請見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所以無須套用民事訴訟法預備合併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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