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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無故翻查他人物品、辦公室抽屜、皮包等是否構成刑法罪嫌?
發表人 小小  

發表日期

1/30/2007 1:57:25 PM
發表內容 刑法第307條是違法搜索罪,可是只有列明搜索身體、住宅、建築物等,如果是無故翻查他人物品、辦公室抽屜、皮包等是否構成刑法之罪嫌?
回覆 大大 在1/30/2007 2:09:04 PM的回覆:
無故翻查他人物品、辦公室抽屜、皮包等是否構成刑法之罪
......................................................................................................
實務上限於具偵查權限之公務員才有本罪成罪可能<身分犯>
回覆 小小 在1/30/2007 2:14:24 PM的回覆:
那請問大大,無故翻查他人物品、辦公室抽屜、皮包等有沒有構成刑法罪嫌勒?
回覆 FLYDRAGON 在1/30/2007 2:21:07 PM的回覆:
307   
1.保護法益:   主要為個人隱私   兼及個人居住及人身自由

2.客觀要素:
   a.主體:自然人(但判例限&#32553;為公務員甘老師不認同)   b.客體:如法條所述   
   c.行為:   狹義---公權力之強制處分   
                    廣義---對人身物品之搜查行為,包含   父母子女,教師學生
            長官下署   等.....
3.本最保護目的為個人隱私自由   ,當採廣義搜索概念      

   出處:甘添貴   體系刑法各論第一卷   p319      

ps   我手頭這本是大學時代留下來的   ,也有幾年了   如有改版請指正
回覆 小小 在1/30/2007 3:38:41 PM的回覆:
感謝樓上熱心的回答~~~~~~~
回覆 大大 在1/30/2007 8:32:21 PM的回覆:
我也贊成甘老師的看法
但實務上卻真的限制該條適用方式
我覺得題示情形不是粉清楚
看看是否符合304或31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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