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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Qoo  

發表日期

1/30/2007 4:23:00 PM
發表內容 ***民法練習***
一、試解答下列二問題:(一)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其法定代理人乙之允許,即免除丙對甲所負之債務。試問:是否發生免除之效力?(二)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其法定代理人乙之允許,即與丙訂立A物之買賣契約。試問:該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89高考行政 一】
〔答〕
(一)限制行為能力人甲未得法定代理人乙之允許,即免除丙之債務,無效:
1.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民法第78條)。
2.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民法第343條)。所謂免除,係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所為拋棄債權之單獨行為,一旦債權人免除債務時,債之關係隨即消滅。
3.小結:限制行為能力人甲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對債務人丙免除債務之單獨行為,係屬無效。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甲未得法定代理人乙之允許,與丙訂立A物之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1.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79條)。
2.故甲於未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即與丙訂立買賣契約,該契約之效力須取決於法定代理人乙是否確答承認,相對人丙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為催告期,以待答覆。若法定代理人乙於丙所定期限內承認該契約之效力,則自始生效;反之,該契約則溯及失其效力。
3.小結:甲丙間之效力未定(依民法第79條),須經法定代理人乙承認與否,始能認定。
<約21行>

   
二、保險公司甲將其大樓一棟出租與國泰醫院乙,租金每月五十萬元,請問:(一)甲、乙各為何種性質之法人?(二)甲、乙之租賃是何種法律行為?(三)甲、乙間共有幾個法律行為?(四)甲、乙間之租賃標的何在?(五)甲、乙間之租賃標的物何在?【88高考行政 二】
〔答〕
(一)甲為社團,乙為財團:
法人依組織成立基礎不同,可分社團與財團:
1.社團:以人為成立基礎之法人。例如:保險公司甲。
2.財團:以財產為成立基礎之法人。例如:國泰醫院乙。
(二)甲乙之租賃是債權行為(負擔行為):
債權行為,係以發生債之關係變動之效果所成立的法律行為,如租賃等。
(三)甲乙間共有二個法律行為:
1.債權行為:租賃。
2.物權行為:交付租金。
(四)甲乙間之租賃標的係
1.甲提供大樓一棟供乙使用及收益。
2.乙按月支付租金五十萬元之義務。
(四)甲乙間之租賃標的物係大樓:
給付的內容得為財產,亦得為勞務。在甲乙以約定給付財產(大樓)為標的物的債權行為中,該財產(大樓)即為標的物。
<約17行>


   
三、禁治產人甲至乙開設之餐廳點菜用餐。甲於用餐後表示其為禁治產人,與乙所訂立之契約無效,因此不必付錢。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乙對甲得主張何種權利?【91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二】
〔答〕
(一)甲之主張有理由,詳述如下:
1.題示甲為禁治產人,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民法第15條),又無行為能力人非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監督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即屬無效。
2.承前所述,甲乙間之契約無效,所以甲乙之間不發生任何債權債務關係,甲無須負有買賣契約給付價金之義務。
(二)乙得對甲主張不當得利,理由如下:
1.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方受損害,應償還其利益。
2.準此,甲至乙所開設之餐廳用餐完畢,受有享用餐點之利益,致乙損失該利益,兩者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且甲乙間已不復存法律上原因(因為甲乙間之契約係屬無效),故乙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甲返還不當之利益。但依本案情形,甲所受利益之性質顯已無返還之可能,故甲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181條但書)。
<約17行>

   

四、何謂權利能力?其意義為何?有無例外規定?又外國人有無權利能力?【91書記官 四】
〔答〕
(一)權利能力
1.意義:在法律上得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或地位。
2.權利能力之始期與終期:
(1)權利能力之始期:通說採獨立呼吸說。係以胎兒與母體完全脫離並能獨立呼吸而言。
(2)權利能力之終期:通說採心跳停止說。係以自然人之心跳或脈膊無法繼續跳動為據。
(二)權利能力之例外
1.胎兒:民法關於胎兒權利能力之賦予僅限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及享有之部分,有權利能力而無負擔義務之能力。
2.受死亡宣告之人:死亡宣告之作用係在結束失蹤人失蹤前以其住居所為中心之法律關係,死亡宣告之制度雖賦予與真實死亡相同之效果,但並非在剝奪失蹤人之權利能力。
(三)外國人之權利能力
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
<約17行>



***刑法練習***
一、甲男經軍法機關執行甫畢,一狀誣告乙丙丁三人,又另行以姦淫之意引誘有夫之婦戊離家,其間又已姦淫,試問甲男犯何罪?可否以累犯加重其刑?【67書 三】
[答]
(一)甲一狀誣告乙丙丁三人,構成一個誣告罪(刑法第一六九條第一項):
客觀上甲有以一狀誣告乙丙丁三人之行為,且甲對其誣告乙丙丁三人之行為具誣告故意,同時亦有使乙丙丁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誣告罪構成要件均該當。此外,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雖其行為係同時誣告乙丙丁三人,但侵害法益同屬國家審判權,故甲僅成立一個誣告罪。
(二)甲與戊之間的法律關係:
1.甲以姦淫之意引誘已婚之婦戊離家,構成加重和誘罪(刑法第二四○條第三項):
客觀上甲有引誘有夫之婦戊離家之行為,又依題示,甲係以姦淫之意而為引誘,該當加重和誘罪的意圖使被誘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和誘有配偶之戊,且甲對其前述之行為可能破壞他人婚姻關係之和諧有認識,故甲具故意。
2.甲於和誘戊後並與之姦淫,甲構成相姦罪(刑法第二二九條後段):
題意明示,甲與戊有姦淫行為,且甲係明知戊為有夫之婦而與其燕好,故甲具故意。相姦罪構成要件該當。此外,甲無任何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甲成立相姦罪。
(三)結論:
1.競合
本案中,甲觸犯一個誣告罪、加重和誘罪及相姦罪,犯意各別,應依刑法第五十條併合處罰。
2.甲應適用累犯之規定而加重其刑:
所謂累犯,係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由題意得知,甲係於「甫受軍法機關執行完畢後」故意再犯上述三罪,符合累犯之規定,應加重其刑。



二、某甲與某乙行竊,第一次成功,第二次於夜間向某丙行竊,被丙發現,某乙乘機脫逃,甲被丙抓住,猛擊某丙始告脫逃,試問甲乙應如何處斷?【70書 二】
[答]
(一)甲、乙就第一次行竊,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刑法第三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
甲乙有行竊行為,並有抵觸法律對於財產利益的分配規範而排斥原所有權人之支配地位,使自己居於類似所有權人之地位之不法所有意圖,且甲乙二人對於自己之行為將會破壞他人對於該財產之所有具有知與欲,故甲乙有竊盜故意。構成要件該當。此外,甲乙二人於行為時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又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因此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二)甲、乙於夜間向丙行竊
1.乙於被丙發現後,脫逃成功,成立加重竊盜罪之未遂犯(刑法第三二一條第二項):
甲乙於夜間再以竊盜故意向丙行竊,卻被丙發現,客觀構成要件有欠缺,就乙而言,成立加重竊盜未遂罪。
2.甲為順利脫逃而猛擊丙,成立準強盜罪(刑法第三二九條):
承前述,甲於向丙竊盜後,為丙發現,並被丙所逮,而當場猛擊丙,甲行為當時係為脫免丙的逮捕而為之,故甲成立準強盜罪。
(三)結論:
1.甲成立竊盜罪共同正犯和準強盜罪,兩罪犯意各別,應數罪併罰。
2.乙成立竊盜罪共同正犯和加重竊盜未遂罪,兩罪犯意各別,應數罪併
罰。



三、甲為公司會計,至銀行領取公司存款二十萬元後,據為己有,然後至警察局謊報被一名年約二十歲之高瘦蒙子搶奪。試問甲成立何種犯罪?【83書 四】
[答]
(一)甲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現款據為己有,成立業務侵占罪(刑法第三三六條第二項):
1.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乃利用其職務之便至銀行領取公司存款二十萬元,符合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主觀上,甲亦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公司款項(題意:據為己有),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故甲之行為構成業務侵占罪。
2.違法性與罪責:
甲之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事由,因此甲成立業務侵占罪。
(二)甲於侵占公司現款後,至警局謊報被搶,成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刑法第一七一條第一項):
本案中,甲有至警局「謊報」公司現金被人搶奪,然實際上卻無此事,且甲主觀上亦具誣告故意,該當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此外,甲為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甲成立本罪。
(三)結論:
甲先後成立業務侵占罪及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犯意各別,應依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之。
<約20行>



四、刑法上所稱重傷之定義為何?下列各行為是否成立重傷罪?試論述之。(一)甲某日持硫酸壹瓶潑向乙之臉部,致乙之臉部皮膚多處灼傷,容貌難以回復原狀。(二)甲某日持利刀故意割斷乙右手食指及無名指,以致該二手指無法接回。(三)甲某日毆打乙,致乙左眼受傷,該眼睛之視力僅有正常人之三分之一。【92軍轉公】
[答]
(一)甲持硫酸潑乙,致乙顏面灼傷,成立重傷罪:
客觀上,甲有持硫酸潑向乙之事實,並致乙臉部皮膚多處酌傷,該當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於其他身體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主觀上,甲應當知悉拿硫酸潑乙皮膚會導致酌傷有知與欲,故甲之行為成立重傷罪。
(二)甲持刀割斷乙右手食指及無名指,致無法接回,成立重傷罪:
按,人之上肢係以手指為其行使之效用,本小題中,甲持利刃割斷乙右手食指及無名指,致其無法接回,已嚴重減損乙右手正常行使之功能,合乎重傷定義所需具備之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故甲成立重傷罪。
(三)甲毆打乙,致乙左眼受傷致僅有正常人視力的三分之一,甲成立重傷罪:
按新修正刑法有關重傷之定義,係毀敗或嚴重減損身體或健康機能。本題乙的左眼經甲毆傷後,視力僅有正常人的三分之一,相當合乎嚴重減損之要求,故甲立重傷罪。
<約19行>




五、甲某日潛入乙宅,擬傷害乙,適乙不在,為消怒氣,乃持刀將乙客廳沙發割裂得體無完膚。試問對甲應如何論罪科刑?
[答]
(一)甲擅自潛入乙宅,成立侵入住宅罪(刑法第三○六條第一項):
客觀上,甲未經居住權人乙之同意則擅自潛入乙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主觀上,甲對己之行為具有知與欲,主觀構成要件亦該當。此外,甲之行為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故,甲成立侵入住宅罪。
(二)甲擬傷害乙,不成立普通傷害罪(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一項):
本案中甲欲擬傷害乙,惟客觀當時乙並不在其住處,客觀構成要件全部不具備,而甲縱有傷害乙的意念,但刑法並不處罰造意犯,因此甲不成立普通傷害罪。
(二)甲持刀將乙客廳沙發割壞,成立毀損罪(刑法第三五四條):
由題意中得知甲將乙的沙發割得體無完膚,合乎毀損罪客觀構成要件的毀損他人之物,致生乙的財產權遭甲之行為的侵害,且甲於行為當時具有毀損故意,主客觀構成要件皆該當。此外,甲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甲成立毀損罪。
(四)結論:
甲於本案中先後成立侵入住宅罪及毀損罪,犯意各別,應依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之。
<約18行>




六、大二學生十九歲的甲掏出小刀「勒索」同班同學乙,乙心生恐懼,不敢抗拒,將身上五百元都交出,但甲嫌錢太少,又將乙痛打了一頓。事後,乙亦對其挨打的事提出告訴。問:本案應如何論處?【92高檢】

[答]
(一)甲持刀勒索乙,成立恐嚇取財罪(刑法第三四六條第一項):
1.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有持刀恐嚇乙之行為,使乙當時心生恐懼而不敢抗拒,並將身上的五百元交於甲,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主觀上,甲有恐嚇取財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主觀要件該當。
2.違法性及罪責:
甲於行為當時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其年齡已達刑法所定責任能力之年齡,故甲具罪責。甲成立恐嚇取財罪。
(二)甲將乙痛打一頓,成立普通傷害罪(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一項):
甲將乙痛扁一頓,致乙受有外傷,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行為當時甲具有傷害乙之故意,主、客觀構成要件要素該當。此外,甲之行為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因此,甲成立普通傷害罪。
(三)結論:
本案當中,甲先後成立恐嚇取財罪及普通傷害罪,二罪犯意各別,應依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之。
<約18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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