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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夫妻離婚,丈夫可否主張要求分配妻子自益信託之信託財產
發表人 新竹摃丸  

發表日期

1/30/2007 5:24:51 PM
發表內容 各位法務大大,請教一下一對夫妻於結婚當時並無以書面契約決定雙方採共同財產制或是分別財產制,因此適用'法定財產制',現在問題在於若妻子與銀行簽訂'自益信託契約'將其名下現金1000萬交付銀行辦理養老信託,萬一夫妻在妻子的信託契約有效期間離婚,丈夫名下財產又遠低於妻子信託財產數額下,丈夫可否對妻子要求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分配產差額?又若丈夫離婚時並不知道妻子私下將一筆私房錢交付銀行信託,事後如果知道丈夫可否事後要求差額分配呢?
回覆
李俊德 在1/30/2007 6:55:58 PM的回覆:

當然可以了,如果不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豈不形同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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