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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針對確定之支付命令之救濟
發表人 小哲  

發表日期

1/30/2007 6:07:41 PM
發表內容 我有一個有關支付命令問題,求教李老師及各位法律先進:
                     債權人某農會對債務人之戶籍地址聲請發支付命令,因債務人住所地根本不在戶籍地址,所以根本不知道有支付命定存在,當然也無從異議,以致支付命令宣告確定,現債務人以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之不動產為執行,目前即將進入拍賣程序,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然債務人之債權並不存在,係第三人偽造債務人之簽章,以債務人之名義,向債權借貸高額款項,債務人業已向第三人提出刑事告訴,刻由地檢署偵辦中。
  請問,如果欲針對不存在之債權欲提起救濟,並聲請停止執行程序,可能有哪些途徑?以下是我初步的想法,求教各位:
一、依強執法第14條規定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我認為不可行,      應該事由係存在於執行名義成立之前。
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亦應不可行,因確定之支付命令亦有既判力,消極確認之訴會為既判力效力所及。
三、可能只能針對確定之支付命令提出準再審,理由:1、債務人之住所地與戶籍地不同,該支付命令未送達於住所地,故送達不合法,該執行名義無效。2、該執行名義之債權係遭偽造,已提出刑事告訴。
以上是我能想到的救濟途徑及理由,並求教李老師及各位法學先進。
回覆
李俊德 在1/30/2007 6:58:02 PM的回覆:
一、依強執法第14條規定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我認為不可行,                  應該事由係存在於執行名義成立之前。
-------------------------------------------------------------------------------
沒錯


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亦應不可行,因確定之支付命令亦有既判力,消極確認之訴會為既判力效力所及。
-------------------------------------------------------------------------------
沒錯


回覆
李俊德 在1/30/2007 6:58:16 PM的回覆:
一、依強執法第14條規定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我認為不可行,                  應該事由係存在於執行名義成立之前。
-------------------------------------------------------------------------------
沒錯


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亦應不可行,因確定之支付命令亦有既判力,消極確認之訴會為既判力效力所及。
-------------------------------------------------------------------------------
沒錯


回覆 小哲 在1/30/2007 9:57:16 PM的回覆:
非常感謝李老師神速果斷的答覆。
在請問李老師,本件債務人唯一可循之救濟管道,是否僅剩對確定之支付命令提起準再審?
回覆 小哲 在1/30/2007 10:23:59 PM的回覆:
感覺實務上,支付命令的問題好像蠻多的,尤其是有關送達的問題。
我以前還碰過一個個案,兩造原是男女朋友,後因故分手,男方欲加報復,隨便找個理由說女方欠他債務(也沒附任何證據),向法院聲請對女方發支付命令,因為之前兩造關係親密,所以男方知道女方住所地白天因為上班沒人在,所以法院送達時無人應答,所以改用寄存送達等其他送達方式,偏偏女方住所地之管區員警是男方親戚,所以非常合理懷疑(理由後述)男方串通管區員警隱藏黏貼於女方門口之公告,前前後後,女方均對支付命令一事毫不知情,當然沒有異議,以致支付命令確定,等到之到時,已經進入不動產拍賣程序,簡直欲哭無淚。
之所以懷疑男方與管區聯手動手腳,係因為男方之前一直以相同之理由對女方多次聲請發支付命令(送達地指示女方另一個地址),女方每次均合法收受送達,也都聲明異議,唯獨這一次,男方以女方戶籍地聲請發支付命令,如上述,極可能遭動手腳,女方當然不知情,也無從異議,以致支付命令確定,但是很奇怪,等到執行程序時,法院所有關於執行的公文,也是送達到戶籍地址,女方卻都有收受送達,或者有看到門口之黏貼公告,唯獨那一次確定之支付命令送達出了問題,當然在那之前,男方已經對女方嗆聲,他對警察關係很好,絕對有辦法讓支付命令確定,後來果真確定,但是已經到了拍賣之執行程序,女方也很難舉證,似乎也很難有救濟機會。
所以感覺上,支付命令對於債權人固然很方便,但有時好像也很可怕。
回覆
李俊德 在1/30/2007 11:27:07 PM的回覆:
三、可能只能針對確定之支付命令提出準再審,理由:1、債務人之住所地與戶籍地不同,該支付命令未送達於住所地,故送達不合法,該執行名義無效。2、該執行名義之債權係遭偽造,已提出刑事告訴。
-------------------------------------------------------------------------------
第521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是沒錯,但是我認為獲得救濟的機會蠻低的
回覆 小哲 在1/30/2007 11:44:41 PM的回覆:
再度感謝李老師的回覆,不過雖然知道機會不大,但還是要試一下,因為債權是600萬元。
再度感覺支付命令的威力,為了這個案件,還去翻了一下民訴的書籍,邱公針對類似的問題似乎有不同於通說及實務見解之看法,好像可以努力看看,很少像現在會這麼激賞認同邱公的見解。
回覆 在12/25/2007 1:49:31 PM的回覆:
那請問李老師,她沒有欠前男友錢,前男友卻用支付命令的方式,取得執行名義來執行她的不動產

她可不可以主張侵權行為,請求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呢?

她前男友的作為,應是「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回覆 佩服樓上大哥大姐 在12/25/2007 2:16:39 PM的回覆:
能把一年前的文挖出來,
精神令人敬佩,
也讓我學的不少
回覆 小哲 在12/25/2007 11:07:02 PM的回覆:
對不起,這個問題是我提出來的,雖然我知道獲得救濟可能性很低,但是提出這個問題主要為:
1、突顯出支付命令威力之強大;
2、也順便求教老師及各位先進,不知道實務上有無真正救濟成功的例子,因為我實在很好奇。
另外,最近我又碰到一個案例:
債務人是一個60幾歲的老先生,名下有財產,但印象中沒有欠任何債務,也從未有任何債權人向其催債,銀行債信正常,也就是可以辦任何信用卡、現金卡等等。
但是最近名下股票及不動產竟遭債權銀行聲請查封扣押,即將被拍賣,老先生驚駭莫名,初以為是遇到詐騙集團,後向債權銀行查詢,但銀行只說老先生之前欠一筆借款,現在銀行查到老先生有財產,現在要聲請強制執行,要老先生盡快協調解決。但是老先生實在想不出有欠銀行借款,所以要求銀行提出借款有關的資料,若確曾有借貸,一定儘速清償,但是銀行卻拒絕提出任何資料,只一再要求老先生還錢。
老先生頗覺無奈,向執行法院聲請閱卷後,竟然發現執行名義竟然是民國66年的確定支付命令(金額約500萬元),因老先生未實際現實收受支付命令送達,當然無從異議而告確定,但是執行卷裡只有支付命令,也看不到任何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債權資料,老先生也無法知道到底欠錢的原因,但是仔細回想,民國66年當時老先生是船員,長年跑船在國外,當時身份證件常交由船公司保管,所以很有可能是遭冒名借貸,除此之外,實在想不出任何可能性了。
老先生數十年來如一般人正常工作置產,但最近竟因一份民國66年確定的支付命令,一夕之間負債約500萬元,且目前尚不知真正原因,情緒上對現行法律很不能接受,自覺對不起子孫而終日鬱鬱寡歡……
回覆 路過的人 在12/26/2007 9:33:11 PM的回覆:
那麼支付命令真的有點可怕,因為若真的有收到,還可以異議,還可以在訴訟中答辯

但,若用寄存送達的方式,可能不明不白的便負擔一筆債務

而且,照上面說的,沒有救濟方法〈可能性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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