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民法
發表人 Qoo  

發表日期

2/1/2007 9:05:56 PM
發表內容 ***民法練習***

五、甲為避免其債權人對其財產強制執行,乃將名下房屋一筆佯裝贈與乙,辦妥所有權移權登記並交屋給乙。不料,乙又將該屋賣給丙,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屋給丙,甲得否向丙請求返還該屋?【95原住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三等) 二】
〔答〕
(一)甲乙通謀做成贈與契約之意思表示,無效:
1.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2.甲為規避其房屋將遭債權人查封而與乙做成贈與契約,不論是債權行
為或物權行為,均屬無效。故甲仍為房屋之所有人。
(二)乙丙間之法律關係:
1.乙將房屋賣給丙,做成之買賣契約有效,因為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
為必要。
2.然乙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屋給丙之行為是否有效?物權行為係
處分行為之內涵,故處分權人亦須以有處分權為必要。但丙係無處分權人(如前揭所述),與丙做成之物權行為,原則上須經甲同意,始生效力。
3.惟丙係善意,依民法第87條規定,不得因無效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以
之對抗善意第三人,故乙丙間之物權行為不待甲同意,立即由丙善意取得。
(三)甲不得請求丙返還房屋:
由於甲丙間沒有任何法律行為(買賣房屋之契約係存在乙丙間),故甲不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丙返還房屋。
<約17行>



   
六、下列行為何者得由代理人代理為之?何者不得由代理人代理為之?試述其理由。(一)訂立買賣契約。(7分)(二)訂立結婚契約。(6分)(三)拾得遺失物。(6分)(四)侵權行為。(6分)【86財稅行政(四等) 一】
〔答〕
(一)代理
1.意義:代理,係法律行為做成者與法律效力歸屬者相分離之制度。
2.要件:
(1)代理須於代理權限內為之。
(2)代理人須以本人名義為之。
(3)代理須以意思表示為之:
須由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始可。故如事實行為、侵權行為(違法行為)、感情表示及身分行為均不得為代理之標的。
(4)須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二)本題案例
1.訂立買賣契約得由代理人代理為之:
買賣契約係一法律行為,由契約雙方當事人對立且相合致之意思表示所組成。
2.訂立結緍契約不得由代理人代理為之:
結婚契約係一身分行為,應尊重當事人本人自己意思決定為必要,故締結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3.拾得遺失物不得由代理人代理為之:
拾得遺失物係一事實行為,亦屬單獨行為,故無代理制度之適用。
4.侵權行為不得由代理人代理為之:
侵權行為係違法行為,不得假手他人為之,故亦無代理制度之適用。
<約19行>



   
七、甲於民國38年將房屋租給乙,明訂租期至反攻大陸時為止,請問此一契約之效力?【84書記官(薦任) 三】
〔答〕
甲乙間成立一個租賃契約,並於該契約設有附款,茲就甲乙之法律關係及契約效力析述如下:
(一)附款:依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對於法律行為效力予以限制或影響之約款。
民法關於附款之規定有條件及期限,二者之意義及效力析述如次:
1.條件
(1)意義: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所附加於法律行為效力之
限制。
(2)效力:
○1附停止條件: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發生與否之條件。附停止條件之
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2附解除條件:決定法律行為效力消滅與否之條件。附停止解除之
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2.期限
(1)意義:當事人以將來確定之事實之到來所附加於法律行為效力之限
制。
(2)效力:
○1始期屆至: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時,發生效力。
○2終期屆滿: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二)甲乙間之租賃契約所設之附款應為解除條件,原因如下:
1.甲乙係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租期至反攻大陸時為止)附加為
租賃契約之限制。
2.   甲乙間之租賃契約效力取決於將來是否反攻大陸而宣告終止。
<約23行>



回覆 我的心得.... 在2/2/2007 9:24:47 AM的回覆:
3.惟丙係善意,依民法第87條規定,不得因無效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以
之對抗善意第三人,故乙丙間之物權行為不待甲同意,立即由丙善意取得
...........................................................................................................
我覺得應該用土地法43條比較好,87條但書應該備用
回覆 我的心得...... 在2/2/2007 9:30:39 AM的回覆:
1.甲乙係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租期至反攻大陸時為止)附加為
租賃契約之限制。
2.         甲乙間之租賃契約效力取決於將來是否反攻大陸而宣告終止。
.............................................................................................................
本來應該是沒啥問題
但我總覺得依照現實世界的情形,這廝呼遙遙無期
會不會有425條第二項之情形發生,值得玩味??????
ps:純粹心得交換,若有不當或冒犯,請多包涵....
回覆 Qoo 在2/4/2007 12:14:17 AM的回覆:
偷偷改一下答案∼(cccc..)

五、甲為避免其債權人對其財產強制執行,乃將名下房屋一筆佯裝贈與乙,辦妥所有權移權登記並交屋給乙。不料,乙又將該屋賣給丙,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屋給丙,甲得否向丙請求返還該屋?【95原住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三等) 二】
〔答〕
(一)甲乙通謀做成贈與契約之意思表示,無效:
1.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2.甲為規避其房屋將遭債權人查封而與乙做成贈與契約,不論是債權行為或物權行為,均屬無效。故甲仍為房屋之所有人。
(二)乙丙間之法律關係:
1.乙將房屋賣給丙,做成之買賣契約有效,因為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2.然乙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屋給丙之行為是否有效?物權行為係處分行為之內涵,故處分權人亦須以有處分權為必要。但丙係無處分權人(如前揭所述),與丙做成之物權行為,原則上須經甲同意,始生效力。
3.惟丙係善意,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外觀而與乙做成買賣行為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故丙取得房屋所有權,不受甲乙間無效之贈與行為而受影響(民法修正草案第759條之1第2項)。
(三)甲不得請求丙返還房屋:
由於甲丙間沒有任何法律行為(買賣房屋之契約係存在乙丙間),故甲不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丙返還房屋。





回覆 Qoo 在2/4/2007 12:14:26 AM的回覆:
偷偷改一下答案∼(cccc..)

五、甲為避免其債權人對其財產強制執行,乃將名下房屋一筆佯裝贈與乙,辦妥所有權移權登記並交屋給乙。不料,乙又將該屋賣給丙,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屋給丙,甲得否向丙請求返還該屋?【95原住民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三等) 二】
〔答〕
(一)甲乙通謀做成贈與契約之意思表示,無效:
1.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2.甲為規避其房屋將遭債權人查封而與乙做成贈與契約,不論是債權行為或物權行為,均屬無效。故甲仍為房屋之所有人。
(二)乙丙間之法律關係:
1.乙將房屋賣給丙,做成之買賣契約有效,因為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2.然乙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屋給丙之行為是否有效?物權行為係處分行為之內涵,故處分權人亦須以有處分權為必要。但丙係無處分權人(如前揭所述),與丙做成之物權行為,原則上須經甲同意,始生效力。
3.惟丙係善意,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外觀而與乙做成買賣行為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故丙取得房屋所有權,不受甲乙間無效之贈與行為而受影響(民法修正草案第759條之1第2項)。
(三)甲不得請求丙返還房屋:
由於甲丙間沒有任何法律行為(買賣房屋之契約係存在乙丙間),故甲不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丙返還房屋。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