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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優先購買權
發表人 初學者  

發表日期

2/2/2007 10:24:20 AM
發表內容 老師         您好
  學生有二個小問題

                     壹`   土地法第34之一條第四項為債權的優先購買權,而若他共有人在未獲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下依土地法第34之一條第一項出賣共有物,此時他共有人對其買受人主張第34之一條時乃是基於對共有物之應有部分(此為物權)而為主張故此時債權的優先承買權轉為物權的優先承買權,但未出售前共有人彼此間若欲出售共有物即負有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的義務則此時不是兼具有債權與物權的優先承買權

                     貳`權利主體方得享有權利而公同共有是如何透過公同關係享有共有物
回覆 其實看不太懂你的問題 在2/2/2007 12:45:54 PM的回覆:
         貳`權利主體方得享有權利而公同共有是如何透過公同關係享有共有物 
.....................................................................................................
把公同共有物出賣獲出租收取租金ㄚ
回覆
李俊德 在2/2/2007 1:16:40 PM的回覆:
壹`         土地法第34之一條第四項為債權的優先購買權,而若他共有人在未獲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下依土地法第34之一條第一項出賣共有物,此時他共有人對其買受人主張第34之一條時乃是基於對共有物之應有部分(此為物權)而為主張故此時債權的優先承買權轉為物權的優先承買權,但未出售前共有人彼此間若欲出售共有物即負有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的義務則此時不是兼具有債權與物權的優先承買權
-------------------------------------------------------------------------------

此時債權的優先承買權轉為物權的優先承買權????

有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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