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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民總講義p.285 76司 解答疑惑
發表人 tklo(民法函授生  

發表日期

2/3/2007 1:08:47 PM
發表內容 關於丙代書之職員丁過失將B地連同移轉於乙,出賣人甲於撤銷時有無承擔其過失之餘地?若有,則應如何適用相關規定?就教於老師。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2/3/2007 3:32:12 PM的回覆:

那你認為出賣人要不要承擔代書的過失?
回覆 tklo(民法函授生 在2/3/2007 4:54:57 PM的回覆:
老師,我的想法是,受委任之代書丙、其職員丁如為甲之代理人或使用人時,若其有過失,於本人甲主張意思表示錯誤撤銷時,評價上與甲親自為移轉行為時相同,亦有八十八條第一項但書的適用。

查分科六法中,八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三三號判決結論上同此,但未附有應承擔之理由與條文之依據。

還請老師指正。
回覆
李俊德 在2/3/2007 5:43:50 PM的回覆:

如果你做如此的評價:買受人應承擔代書之過失

那直接依代理之法律效果(103)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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