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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第1088條第二項
發表人 小真  

發表日期

2/6/2007 10:45:05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有關父母非為子女之利益就特有財產之處分,其負擔行為是否效力未定?
其處分行為學說有無效說、效力未定說及有效說,其中效力未定說之無權處分說,認依民法第118條之規定解決,即須經有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而權利人係屬無行為能力人,其又如何能為有效之意思表示?請老師明示!
回覆
李俊德 在2/6/2007 3:12:54 PM的回覆:

負擔行為本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
1088之處分權人:仍為父母

父母為子女利益為之:方有處分權


父母非為子女利益為之:即無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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