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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是否為表見代理
發表人 allen  

發表日期

2/8/2007 10:50:06 PM
發表內容 上星期新聞報導<紅蟹將軍>吃到飽餐廳惡性倒閉,消費者蒙受損失   .....有一家才開幕幾天的加盟者,面臨消費者欲憑總公司所發行的餐券消費.....
請問老師
   該加盟業者可以拒絕消費者的請求嗎?
那消費者如遭拒絕可有救濟的途徑?
我的看法是消費者應該可以類推民法   169條請業者負責才是,畢竟那家餐廳仍掛著<紅蟹將軍>的招牌,消費者無從區分該加盟業者與總公司的關係
但那加盟業者不是很無辜,沒收錢還要讓人白吃白喝?
請老師指導一下
回覆
李俊德 在2/9/2007 4:32:08 PM的回覆:

表見代理有一個很重要的要件:相對人須為善意
回覆 allen 在2/9/2007 4:49:18 PM的回覆:
那如案例這種情形,消費者如無從得知該加盟餐廳與總公司到底是什麼關係(一般消費者亦無法判定合謂加盟何謂直營吧),所以應可類推169條適用嗎
回覆
李俊德 在2/9/2007 6:06:49 PM的回覆:


紅蟹將軍的加盟標示及餐&#21173;記載,我不清楚是何種情形

但是目前的狀況,電視新聞都已報導總公司已經歇業,消費者現在持總公司的餐券要去加盟店消費,我認為這裡不會有善意之情形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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