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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期待權
發表人 埃及  

發表日期

2/9/2007 11:16:07 PM
發表內容 (1)有關民法第100條之適用,你有舉例並說此條之真意,
        並非在期待權之保護,而是在於對於債務人所有負之損害
        賠償責任為『無過失責任』但是我看到王澤鑑老師的書,
        有提到須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回歸民法基本原則。
        請李老師解答,謝謝!
(2)刑訴2007年版是跟在身分法後面出版嗎?大概是何時?      
        謝謝!
回覆 埃及 在2/10/2007 2:29:26 PM的回覆:
被其它問題埋沒了,所以只好用這招了!
回覆
李俊德 在2/10/2007 9:15:03 PM的回覆:

我認為如果按照王澤鑑老師書上所舉之例「汝若考上音樂學院,售汝小提琴」,若甲毀損小提琴或將小提琴移轉所有權於丙,而乙考上音樂學院(條件成就),乙得依第100條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王澤鑑老師認為,回歸民法基本原則,應以甲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
我個人是如此認為:

如須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那第100條可能存在完全無價值

因為

第一,須條件成就,始能主張權利

第二,如條件成就,買賣契約發生效力,因可歸責甲之故意或過失而致給付不能,那透過債總基本條文226主張即可,何必多用第100條(形同贅文)。

回覆
李俊德 在2/10/2007 9:16:57 PM的回覆:

刑訴2007年版與行政法2007年版,會同時修正

大概三月會開始修正,四月就會完工。

會採三次寄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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