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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一個民法問題
發表人 小笨蛋  

發表日期

2/13/2007 5:40:34 PM
發表內容 在聽老師物權時,老師說被偷竊汽車之甲,在兩年之內得依949向善意之第三人丙請求反還汽車或者依179不當得利

我不解的是,為什麼可以主張不當得利,善意取得不是丙受有利益的法律上原因嗎?

還是說949跟179彼此相互競和影響?   故也可以主張179
回覆 大衣 在2/13/2007 8:19:14 PM的回覆:
善意取得不是丙受有利益的法律上原因嗎?
...................................................................................................
949不是948之例外嗎
那已經不符合948
應該不會有善意取得八
回覆
李俊德 在2/13/2007 10:47:45 PM的回覆:

看不當得利:受有利益之法律上原因的部分

原則:801,948為受有利益之法律上原因

例外:就是與949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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