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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行政法內容的一點意見
發表人 陳玉奇(學員)  

發表日期

2/23/2007 9:01:21 AM
發表內容 (1)行政法「5-2-51:50」左右提到:集會遊行是人民基本權利,但若無集會遊行法我們也無法實現(該基本權利)。
這樣的說法是否「不夠嚴謹」?沒有集會遊行法,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就無法實現?這要是被「廖元豪」聽到,他一定馬上跳出來反對!
坦白說,我自己也不太認同李俊德在行政法「5-2-51:50」的講法。
集遊法早已是被很多人罵到臭頭的法律,為什麼說若無集遊法,人民之基本權利將無法實現?很多國家根本沒有集遊法呀!
甚至,「以前民進黨」(我強調以前)一再罵國民黨不可以藉集遊法「剝奪」人民集會遊行的基本權利,集遊法怎麼會是「落實」人民基本權利的法律呢(我看相反吧)?

(2)行政法「5-3-0:45」一開始上課提到:墨西哥人現在最痛恨誰?墨西哥國父,因為他帶領墨西哥「從美國獨立」。
這太離譜了!墨西哥「從來沒有從『美國』獨立過」,墨西哥是「從西班牙獨立」(所以墨西哥官方語言與多數拉丁美洲國家一樣是西班牙文)。
墨西哥獨立戰爭是1810-1824,對象是「西班牙不是美國」;墨西哥跟美國發生衝突是美墨戰爭,時間是1846-1848(當然還有一些零星衝突),導火線是德州「從墨西哥獨立」成立德州共和國(並於美墨戰爭時加入美國)。

(3)行政法PowerPoint004-11左上角FTA(台美自由貿易協定),「台美」兩字最好刪掉。因為FTA是Free   Trade   Agreement自由貿易協定,是任何國家都可以簽,不是專指「台美」自由貿易協定,那樣的括號內文搞不好會讓人「誤解」,以為FTA是「專指」台美自由貿易協定(其實不是)。

以上這些都「跟國考無關」,我也不知道李俊德「是否有修正的意願」,但我覺得一個「知識的傳播者」,最好還是有點「道德責任」。
像「墨西哥從美國獨立」這種話,真的是太誇張了,會不會有人信以為真,以為「墨西哥從美國獨立」?
在「講台上把錯誤知識傳播出去」真的好嗎?
回覆 111 在2/23/2007 9:38:20 AM的回覆:
有那麼嚴重嗎
我懷疑你和推薦楊智傑是同一人
回覆 陳玉奇(學員)  在2/23/2007 9:50:49 AM的回覆:
樓上的「太可笑」了!
陳玉奇就是「我的真實姓名」(我在宇法函授留有個人資料,可以「請李俊德查查看」),這裡除了我跟李俊德以外,沒有人是「真實姓名」,所以「111」(假名)請你別「隨便臆測」!
我只是覺得「有些小錯誤」,雖然「與國考無關」,最好還是改一下而已(沒說一定)。
回覆 陳玉奇(學員) 在2/23/2007 9:54:16 AM的回覆:
我在這裡留言「從不用假名」,所以Paxton不是我!
回覆 畢業生 在2/23/2007 9:56:50 AM的回覆:
法律系背景的人

公共行政背景的人

在討論問題時
立基點本來就不同

還有
只要發言的人懂得尊重別人
不要侵害別人的權益
用匿名或用本名
有什麼關係嗎

你有用本名選擇的權利
我有用匿名選擇的權利

回覆 陳玉奇(學員) 在2/23/2007 10:02:11 AM的回覆:
畢業生的講法我同意!
每個人都有選擇的權利,只是請「111   」沒證據別「亂猜」嘛!
什麼「同一人」,好像我「鬼鬼祟祟似」的,要不斷換姓名!
回覆 畢業生 在2/23/2007 11:39:09 AM的回覆:

我知道了

建議
大過年的
別生氣
停戰

祝大家豬年順利
回覆
李俊德 在2/23/2007 11:47:22 AM的回覆:
(1)行政法「5-2-51:50」左右提到:集會遊行是人民基本權利,但若無集會遊行法我們也無法實現(該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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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引述的是許多學者的看法

你說「不夠嚴謹」?或「不以為然」?

這點我承認,畢竟這是一個有爭議性的說法,而我沒有繼續將爭點描述出來。

但是你也要知道將此看法的爭議性繼續說明一下,上課會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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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說法是否「不夠嚴謹」?沒有集會遊行法,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就無法實現?這要是被「廖元豪」聽到,他一定馬上跳出來反對!
坦白說,我自己也不太認同李俊德在行政法「5-2-51:50」的講法。
集遊法早已是被很多人罵到臭頭的法律,為什麼說若無集遊法,人民之基本權利將無法實現?很多國家根本沒有集遊法呀!

===============================================
另外,我表達一下看法,我想大家都知道憲法沒有第三者效力


當你在集會遊行表達「廢除死刑」,受害者家屬瘋狂且非理性鬧場,你怎麼處理?

尋求警方支持

警方表達要求你停止集會遊行,停止「挑臖動作」,你接下來怎麼處理?


同樣的場景,訴求「反菸」,碰上「菸商」

同樣的場景,訴求「反污染」,碰上「污染製造者的黑衣部隊」

-------------------------------------------等等,都碰上警方表達要求你停止集會遊行,停止「挑臖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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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議你想想看,現行的集會遊行法是廢還是修?
回覆 畢業生 在2/23/2007 11:54:23 AM的回覆:
我想到了

有關集會遊行的自由
在憲法就己明文規定
在此有一個作用

對立法者課予一個義務
為了實現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
立法者須訂立集會遊行法

又因為集會遊行法為公法性質

不是有一種說法
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

至於參考外國的憲法之立法例
對於集會遊行的自由
可能沒有明文規定

有的國家可能
可能是以自然法的概念

結論
在我國
主要是因為憲法明文規定的緣故
使得立法者在憲法課予立法義務下
須訂立集會遊行法
實踐憲法的理念


淺見



回覆
李俊德 在2/23/2007 11:54:41 AM的回覆:
(2)行政法「5-3-0:45」一開始上課提到:墨西哥人現在最痛恨誰?墨西哥國父,因為他帶領墨西哥「從美國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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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流傳在美國華人圈的一則笑話嗎?不要這麼嚴肅嗎?

最近大法官林永頌也考證出來,包公绝對沒有當庭執行,鍘陳世美更是荒謬。

那你認為是不是戲劇及刑訴所有的教科書都要更正呢?

回覆 陳玉奇(學員) 在2/23/2007 12:01:29 PM的回覆:
我是覺得說理不夠詳細(不夠嚴謹),無法說服我!
因為那是剛好提到「行政法法源」,您剛好講一下而已,我因為之前多次看了廖元豪的文章、廣播訪問,有點被他洗腦。
加上自己注意到「每次在野政治遊行(不管在野是藍是綠)」,總是執政者想盡辦法打壓,所以才覺得集遊法是「惡法」。
但很感謝您的回應,您的論點很有見地,有機會我將閱讀相關資料再做思考,感謝!
回覆
李俊德 在2/23/2007 12:01:48 PM的回覆:
(3)行政法PowerPoint004-11左上角FTA(台美自由貿易協定),「台美」兩字最好刪掉。因為FTA是Free         Trade         Agreement自由貿易協定,是任何國家都可以簽,不是專指「台美」自由貿易協定,那樣的括號內文搞不好會讓人「誤解」,以為FTA是「專指」台美自由貿易協定(其實不是)。
---------------------------------------------------------------------------------
你也應該知道加上台美二字,是在表達特定國與國之間。

你要引用時事,本來就會冠上主體與主體之名稱,用以特定。

「辜汪會談」與「兩岸事務會談」哪種表達方式比較能特定時空?
回覆 陳玉奇(學員) 在2/23/2007 12:04:14 PM的回覆:
原來那是笑話,我太沒「幽默感」了!
回覆 小見 在2/23/2007 2:45:28 PM的回覆:
講到集會遊行每個人都只想到集會遊行基本權,但都沒有人想到集會遊行路線周圍住戶的安寧及現場交通秩序通暢也是人民的利益,只不過在憲法層次上後兩者都會被轉化為公益而與其他利益並同來做公權力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的檢驗及公權力之目的與集會遊行的利益衡量。

在談集會遊行每次在基本權保護範圍無限大想像及擴張後,到了利益衡量關卡時總是會因公益被限制,那些主張沒有集會遊行法也能保障集會遊行權的人,試問無集會遊行法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有何依據來准駁人民的集會申請,若有爭議時法院如何對行政機關准否人民申請集會遊行的行政行為做合法性審查。

集會遊行法上確實有部分條文有礙集會遊行之圓滿實現,例如本來就有人在探討第30條存廢問題。
又集會遊行法真的全然對集會遊行權保護不周嗎?
請見第31條有關對妨礙集會遊行之處罰規定。

利益本來就是在法與不法間的遊走,假設公路一般的合法使用是汽機車符合交通法規的使用(ex:合速限),現有一群人一起走在上面就是不符交通法規會被認為不法,要變合法就要申請,經申請後不僅該路段的使用會被變更為特別使用,在上面行走的人也變成合法的權利,若有人開車闖入破壞集會遊行便是不法。

凱達格蘭大道上如果一群人沒申請突然跳出來佔用道路集會這樣有誰受的了,沒申請的集會真的對集會遊行權真有保障嗎?      路人的用路權就不是權利嗎?   半夜12點的集會遊行不用顧及要睡眠的人嗎?   公路的特別使用大家都知道要申請,怎在談集會遊行權的時候大家都忘了公物法最基本的概念。
回覆 畢業生 在2/23/2007 4:35:19 PM的回覆:
所以
憲法第23條
也很重要啊
回覆 陳玉奇(學員) 在2/23/2007 8:31:05 PM的回覆:
其實「小見」的講法「不能說是錯」(有理論基礎),只是那些問題以前廖元豪就討論過,他的意思是「用其他法律管理」即可,無須「特別制定『集遊法』」。
倒是李俊德指雙方衝突,是否授權警方強制驅離?
這個要不要制定集遊法呢?用其他法律已足?還是要特設集遊法,讓警方有法源依法行政?
現行的集會遊行法是廢還是修,這不是在討論區三言兩語就說得清,幾乎是要用「一本碩博士論文的篇幅」才能完整論述。
回覆 111 在2/23/2007 11:01:49 PM的回覆:
廖元豪講的就對嗎
不要把他當神
回覆 ??? 在2/23/2007 11:59:26 PM的回覆:
廖元豪何時這樣權威了呢?
回覆 ??? 在2/24/2007 12:05:45 AM的回覆:
1)行政法「5-2-51:50」左右提到:集會遊行是人民基本權利,但若無集會遊行法我們也無法實現(該基本權利)。
這樣的說法是否「不夠嚴謹」?沒有集會遊行法,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就無法實現?這要是被「廖元豪」聽到,他一定馬上跳出來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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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就算讓廖元豪跳一跳,也沒啥不可以,畢竟有益健康。
呵呵,純粹冷笑話,不要嚴肅的指正啦!
回覆 ARES 在2/24/2007 10:04:54 PM的回覆:
(1)行政法「5-2-51:50」左右提到:集會遊行是人民基本權利,但若無集會遊行法我們也無法實現(該基本權利)。
這樣的說法是否「不夠嚴謹」?沒有集會遊行法,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就無法實現?這要是被「廖元豪」聽到,他一定馬上跳出來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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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這個看法很對阿.....難道我國的基本權都要有法律制定才能實現嗎?各位有聽過   平等權法,言論自由法???人民還不是都有此基本權,何以集會遊行一定要有法律才可實現?
回覆 畢業生 在2/25/2007 11:08:21 AM的回覆:
有關平等權
不是有兩性工作平等法


回覆
李俊德 在2/25/2007 11:33:03 AM的回覆:

有些基本權可自力實現:言論、信仰、遷移…..等等

有些基本權無法自力實現,憲法僅作原則性之揭示,其能實現端賴行政法規之制定及施行。   如選舉罷免(選舉罷免法)、集會遊行(集會遊行法)、男女平等(兩性工作平等法)........等等
回覆 畢業生 在2/25/2007 3:10:03 PM的回覆:
對啊

我有時候
也搞不清楚
什麼是
憲法委託
什麼是
方針條款

哎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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