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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一個人為什麼不能娶兩個老婆
發表人 火龍果  

發表日期

2/26/2007 8:55:46 AM
發表內容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
婚者亦同。
請教老師此條文是否違憲
回覆 :一個人為什麼不能娶 在2/26/2007 1:05:59 PM的回覆:
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係為維護配偶間之人格倫理關係,實現男女平等原則,及維持社會秩序,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即本此意旨而制定。婚姻自由雖為憲法上所保障之自由權,惟應受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限制。
一夫一妻制為制度性保障
  固然家庭組成自由之保障具有維護人格自由發展之功能,但既有法秩序對於   婚姻或家庭關係之介入,在在都拘束了個人選擇其婚姻及家庭關係之自由。如此規範的正當性須藉由婚姻與家庭之「制度性保障」加以說明。所謂「制度性保障」,究其歷史意義,係用以和「基本權利」相區別,以便突破立法者不受基本權利拘束的藩籬。而在憲法肯認基本權利具規範效力後,「制度性保障」的現代意義則著重於基本權利之客觀面向,要求國家建立特定法制度,以確保賴此制度存在之基本權的實踐。在此理解下,關於婚姻及家庭之制度設計,也只有在為確保傳統親屬身分關係的倫理規範,並促進婚姻自由基本權之最大實現的目的下,始有其正當化之依據,而為憲法所保   障。「一夫一妻制」作為婚姻制度之基礎,固有其傳統倫理上的依據,但作為法規範,仍須通過合憲性的檢驗。
回覆 一個人為什麼不能娶兩 在2/26/2007 3:39:21 PM的回覆:
維持一夫一妻之重要性
(一)憲法層次之保障
                  一夫一妻婚姻之原則為現今文明社會所保障之制度,其層次應解釋為憲法上之位階而受保護。德國基本法第六條規定國家與婚姻制度的關係:「第一項:婚姻與家庭受到國家規範之特別保護。第四項:每一位母親有權請求國家社會給予其支援與照顧」。德國憲法學者   Albert   Bleckmann   認為德國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婚姻應受國家規範之保護乃指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註一)。德國   婚姻法學者   Andreas   Roth   亦持相同見解。我國憲法雖無直接明文規定國家保   障婚姻制度,但從第二十二條基本人權之保障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母性保護之規   定,在解釋上應與德國基本法第六條之意旨相同。惟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之解釋將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僅至於法律之位階而略謂:「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   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依本席之見解,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不僅在                  維持社會秩序而已,因其涉及夫妻感情之維繫、親子血統之連繫,更在維護人倫之秩序,故其應在憲法位階之保障下,始能貫徹,否則亂性之婚姻生活將層出不窮。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戴東雄>
回覆 一個人為什麼不能娶兩 在2/26/2007 3:43:58 PM的回覆:
你可以試著提釋憲看看
不過我覺得違憲機率不高
連兒童性交易防治條例29條這種條文都合憲了????<623>

回覆 UNHAPPY 在2/26/2007 7:18:34 PM的回覆:
我認為一個男人娶兩個老婆(或是娶一個女人加一個男人、或是娶多個同性或異性做配偶),容有討論其合憲性的空間。

不過,為了公平起見,女人能娶多少配偶也應同等待遇!
所以,如果你能接受你的同性或異性配偶又同時有多名同性或異性配偶的話,WHY      NOT?
回覆 路人甲 在2/26/2007 7:50:09 PM的回覆:
創世記   第二章
......
21.耶和華神使他沉睡,他就睡了;於是取下他的一條肋骨,又把肉合起來。   
22.耶和華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他到那人跟前。   
23.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他為女人,因為他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
......
摘自http://springbible.fhl.net/Bible2/cgic201/read201.cgi?ver=&na=0&chap=2&ft=0&temp=-1&tight=0
回覆 路人乙 在2/26/2007 8:48:35 PM的回覆:
因為愛
回覆 我笑了 在2/26/2007 8:53:49 PM的回覆:
因為愛

----------------

說的好
回覆 火龍果 在2/26/2007 9:58:26 PM的回覆:
我似乎能娶兩個老婆了
回覆 問這問題不如移民 在2/28/2007 2:09:35 AM的回覆:
巴里島信印度教-OK

這是比較近的

應該不必跑太遠吧

有時會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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