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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民法期間規定終止點的問題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2/26/2007 1:31:40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跟先輩們

就民法121條一項跟二項究竟該如何就實例判斷呢?
一直搞不懂看到題目該用哪項來套用
而老師書上以   一.以第一日起算         二.非以第一日起算(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起算者)...學生無法理解在說什麼?
不斷反覆在王的民總跟講義的例子,還是無法體會.望能解釋舉例一下
這問題可能完全難不倒一般學生吧

學生可能真的是資質特異駑鈍型的...
回覆
李俊德 在2/26/2007 1:42:25 PM的回覆:
第      121            條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
2月26日起算五年,用第一項還是第二項?
   
回覆 學員 在2/26/2007 1:55:59 PM的回覆:
第                  121              條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
2月26日起算五年,用第一項還是第二項?

學生覺得是第二項.
依120,始日不算入.起算日是2/27
終止日是依121二項   與起算日2/27相當日之前一日2/26
所以到五年後的2/26為期間之末日

然而121第一項適用在何時呢?
王書舉例是2000/12/26締約約定十日內交貨,自2/27起算,至
2001/1/5日屆滿
出賣某物約定自三月一日起算三日內得解除契約,於三月三日午後十二時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這又是如何判斷的呢?(靠字眼還是...)
回覆
李俊德 在2/26/2007 2:03:04 PM的回覆:
日:三日

出賣某物約定自三月一日起算三日內得解除契約,於三月三日午後十二時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年:五年

借款100萬約定自90年一月一日起算五年後清償,94年12月31日為期間之終止
回覆 學員 在2/26/2007 3:17:40 PM的回覆:
還是無法了解...
是年跟日的差別嗎?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
這句話不是很能了解...該始日是指?
回覆
李俊德 在2/26/2007 3:33:27 PM的回覆: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
---------------------------------------------------------------------------------
用白話文去讀

一個星期的期間:

如係星期的第一天起算:星期天開始第一天,星期六為期間末日(第一項)

不是星期的第一天起算:如星期三起算,星期二為期間末日(第二項)

一個月的期間:

如係月的第一天起算:一號開始第一天,該月末日為期間末日(第一項)

不是月的第一天起算:如三號起算,下個月二日為期間末日(第二項)

一年的期間:

如係年的第一天起算:一月一日開始第一天,該年之12月31日為期間末日(第一項)

不是年的第一天起算:一月三日起算,次年一月二日為期間末日(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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