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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身分法
發表人 碰碰胡四ਫ਼  

發表日期

2/28/2007 7:07:22 PM
發表內容 請問民法1059所謂母無兄弟...
書上說,最遲要在子女出生時為約定.

請問李老師,
如果是在子女出生從父姓後,
母親之其他同姓兄弟有天突然死光了...
該子女之父母,將來可否為其改姓呢?
(以傳母姓之香火)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2/28/2007 10:22:42 PM的回覆:

你說呢?

如果可以的話,那何必討論約定從母姓的時點
回覆 在2/28/2007 10:27:15 PM的回覆:
離婚後由母監護   或可以解決問題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2/28/2007 10:32:02 PM的回覆:
因為被內政部一個函困惑了(不知後來有沒有被廢止就是了?)...
所以提出以上問題.

--------

內政部84.7.28台內戶字第8403520號函規定:「嫁娶婚姻於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所生之子女或招贅婚姻所生之子女,已申報出生登記後,如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得重新約定改姓;而嫁娶婚姻於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所生之子女,仍應受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之限制,不得重新約定改姓。」

其中前段,
.........已申報出生登記後,如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得重新約定改姓..........

----------

申報出生登記時,應該BABY姓名都已想好了

故該含乍看之下,好像是在說.........
將來若老媽兄弟先走一步時,則父母可以重新約定為子女改母姓

..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3/1/2007 2:38:26 AM的回覆:
因為內政部這個含的前半段,
與李老師書中內容似不相符,
所以冒昧請教於李老師...

看是學生解讀上有疏失?
還是內政部的含有錯誤?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3/1/2007 1:48:10 PM的回覆:

其實,現在你要看姓名條例

它之於民法1059為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3/1/2007 3:42:52 PM的回覆:
姓名條例
第六條   (改姓冠姓)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者。
  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
  三、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
  四、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
  五、其他依法改姓者。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

學生在想,可能會是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
在不然就是內政部的含示出錯了?


回覆
李俊德 在3/1/2007 4:17:49 PM的回覆:

你怎麼會把內政部一個函示,跟法律等量齊觀

兩個位階差那麼多

跟法律相牴觸,當然是無效的行政函示,有什麼好討論的。

中學公民與社會當中介紹的法律常識,如果解釋的不符合法律規定,你認為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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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4.7.28台內戶字第8403520號函規定:「嫁娶婚姻於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所生之子女或招贅婚姻所生之子女,已申報出生登記後,如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得重新約定改姓;而嫁娶婚姻於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所生之子女,仍應受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之限制,不得重新約定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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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搞不好也是在講

父母約定好從母姓(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結果父親擅自去登記為父姓,不遵守約定,母親跟父親大吵一架,現在父親同意改過來........也說不一定







為了一個沒有法律拘束力的行政函釋,浪費那麼多的時間,值得嗎?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3/1/2007 5:24:45 P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的指正........

有時想想,實在是自己想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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