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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224與374的關係
發表人 小豬  

發表日期

3/2/2007 10:16:17 A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

同樣是債務人委運送人履行債務

為何在赴償、往取、送交債務時,運送人是債務人之履行輔助人而適用民法224

而在代送債務時,運送人卻非債務人之履行輔助人而不適用224?

是基於體系解釋的關係嗎?因既債務人於標的物交付運送人生危險移轉,而危險移轉前提是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則表示債務人不承擔運送人之過失,從而無224條之適用

這樣解釋是否正確?如果是的話374為224的特別規定?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3/2/2007 4:13:07 PM的回覆:

可以這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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