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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問題??????
發表人 琪琪  

發表日期

3/2/2007 6:23:24 PM
發表內容 老師,以下有二個題目為學生所不懂,            (1)在無因管理的章節中,有些題目提及自殺(如94律師)老師解答往往都依民§174Ⅱ,學生在此認為應該也可依民§175來加以解決啊!如此便不會有難以區別承擔、實施之困擾了啊!且連帶若須依民§184、債務不履行請求,也會因為相互影響說而不成立啊,不是更簡便???


(2)甲明知乙已喝醉不能駕駛汽車回家並順道載送丙回家,仍放任乙自行開車,於乙行使不久便因酒醉精神不集中撞死騎摩托車的丁,問甲、丙得否對丁賠償???學生認為甲須依民§184Ⅱ對丁賠償,而甲丁須依民§185賠償!!!!(不知對不對)


謝謝老師解答!!!!!!
回覆 鐘鼓饌玉不足貴 在3/2/2007 6:45:56 PM的回覆:
管理事務的承擔還有管理事務的實施   
是不同層次的觀念喔
回覆 琪琪 在3/2/2007 7:51:15 PM的回覆:
我實在是不太想回覆樓上同學,請沒搞清楚我的問題前,不要亂指證我的疑問,會讓我覺得你到底有沒有聽過老師的教材,我當然知道承擔及實施是不同概念,不用特別聲明,若你有認真看老師的教材,應該有注意到94律的題目,第一問題老師有提及斷臂的損害有人認為是實施的行為,接下來不用我再說下去了!!!!
回覆 EJ94EJ942U 在3/2/2007 9:07:49 PM的回覆:
學生認為甲須依民§184Ⅱ對丁賠償,而甲丁須依民§185賠償!!!!(不知對不對)
..............................................................................................
你的解答人名是不是混淆了????
回覆 琪琪 在3/2/2007 9:37:14 PM的回覆:
上述第二題人名打錯了,應該是甲丙才對!!真是不好意思
回覆
李俊德 在3/3/2007 12:43:11 AM的回覆:
老師,以下有二個題目為學生所不懂,              (1)在無因管理的章節中,有些題目提及自殺(如94律師)老師解答往往都依民§174Ⅱ,學生在此認為應該也可依民§175來加以解決啊!如此便不會有難以區別承擔、實施之困擾了啊!且連帶若須依民§184、債務不履行請求,也會因為相互影響說而不成立啊,不是更簡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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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5            條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那你覺得打斷本人的手臂,該不該當「故意」?
   
回覆
李俊德 在3/3/2007 12:48:29 AM的回覆:
(2)甲明知乙已喝醉不能駕駛汽車回家並順道載送丙回家,仍放任乙自行開車,於乙行使不久便因酒醉精神不集中撞死騎摩托車的丁,問甲、丙得否對丁賠償???學生認為甲須依民§184Ⅱ對丁賠償,而甲丁須依民§185賠償!!!!(不知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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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角色是什麼?

如果是一般第三人,甲不作任何舉動,就應該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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