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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民法共同瑕疵說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3/3/2007 5:04:56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以下為自己揣測之意思

老師說   :   

依物權行為無因性來看   物權行為乃具獨立性
而無因性之缺點   則依共同瑕疵說
而詐欺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
可撤銷   物權及債權行為

而   89司法官第二次考試的回答
卻沒有論及此   共同瑕疵說
Q1.   是因為   題目只寫   "撤銷買賣"嗎   ?

Q2.   如果是因為這樣的話
那實際上   被詐欺人是否可以選只撤銷物權   "或"債權行為
而不全部撤銷嗎   ?

因為當自己看到題目的時候
會想到要寫   共同瑕疵說
不知道是不是   觀念搞不清楚
因為如果寫到共同瑕疵   似乎結論就不相同


煩請老師   或   各位同學   幫忙解惑
非常謝謝   !

   
回覆
李俊德 在3/3/2007 5:45:48 PM的回覆:

我應該有說,基於共同瑕疵說,一般而言:

1.86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2.87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3.92詐欺及脅迫
----------------------------------------------------------------------------
我們通常認為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有共同瑕疵,故一同無效或得撤銷

但錯誤,我們要詳細區分債權行為,還是物權行為發生錯誤
回覆 學生 在3/3/2007 8:26:38 PM的回覆:
老師的確有說

而根據   
題目89司法官特考第二次第一題
題目所示   是遭受詐欺
老師給的答案並未用到
"共同瑕疵的"觀念

僅提到物權行為的無因性
則物權效力不因債權行為而被影響

請問   :   為何沒有提到共同瑕疵呢   ?

不好意思又麻煩老師解答了   !!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3/3/2007 11:40:36 PM的回覆:

因為題目只跟你說,撤銷買賣。

出題者都已經限定之其行使的效果,你就不要去多討論為何出題者不設定物權行為一併撤銷。
-------------------------------------------------------------------------------
我沒興趣猜測,因為永遠都不知道真正的情形為何?
回覆 學生 在3/4/2007 1:03:26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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