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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關於公司法89年第二次考試之題目
發表人  

發表日期

3/4/2007 5:12:50 P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
該題目中的公司設立登記時間為88.07.15日,甲乙的契約於88.07.10日成立,是在公司設立登記之前,而163第一項規定,任何股份的轉讓均須於設立登記後為之,但老師的解答係以163第二項作答,學生不太了解,可否說明,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3/4/2007 5:43:19 PM的回覆:

我是不了解你為什麼不懂?

你莫非對163第2項的理解是:

僅適用於公司設立登記後,然後一年的期間。
回覆 在3/4/2007 6:10:20 PM的回覆:
是的。因為任何股份的轉讓不是均應於設立登記後轉讓,否則就無效(163第一項但書)?
回覆
李俊德 在3/4/2007 7:22:28 PM的回覆:

那會不會發生當事人於公司設立登記前,出售將來取得之股份呢?
回覆 在3/4/2007 8:08:18 PM的回覆:
會的。
但學生的理解是:163第一項但書係指任何股份(包括一般股東及發起人的)於公司設立登記前之轉讓均無效;而163第二項係指發起人之股份須於設立登記一年後始得轉讓,若於設立登記前轉讓仍係適用第一項但書規定,不知是否有誤?
回覆
李俊德 在3/4/2007 8:24:57 PM的回覆:

我當然不能說你錯

只不過,一個條項在講「人」,一個條項在講「男人」
---------------------------------------------------------------------------------
而題目已經問了「男人」.............,你覺得用那個條項比較好?
回覆 在3/4/2007 8:38:40 PM的回覆:
我了解老師的意思,但學生之所以會這麼理解,是因為我認為:立法者於163第二項對於發起人轉讓股份的規定比一般股東更為嚴格,而一般股東於公司設立登記前之股份轉讓行為尚且無效,況乎發起人於公司設立登記前之轉讓行為?焉尚有「無效說」、「有效說」之理?
回覆
李俊德 在3/4/2007 8:50:28 PM的回覆:

你如果這樣說,實在辜負我一開始花時間,介紹債權行為與準物權行為的區別。
回覆 在3/4/2007 8:52:28 PM的回覆: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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