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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一個行政法的問題
發表人 不知如何解...  

發表日期

3/5/2007 8:48:05 AM
發表內容             甲因為家貧申請補助,補助申請通過,每月領一萬元,兩年後被人檢舉不符條件,主管機關遂撤銷對甲之補助,甲不服提起訴願未果,於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撤銷處分"
第一小題
         主管機關原先以行政程序法第117及118條為撤銷處分的理由,在訴訟中又以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一款,主張甲之信賴不值得保護,問原撤銷處分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審理?
第二小題
         情節同上所述,但主管機關作成原撤銷處分的理由為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一款,於訴訟中因為怕敗訴而改主張同條第二款,主張甲之信賴不值得保護,問原撤銷處分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審理?
      
這是前天中正大學財法所   行政法第三題
請問老師以及各位高手這題該如何解才妥當呢?
個人原先有考慮第一小題是不是可能有處分理由嗣後方補正的問題,如此以來原撤銷處分有瑕疵而得撤銷,但第二小題就不知如何解了...或者是只屬於攻擊防禦方法的變更呢?
回覆 好的題目可能不只出一 在3/5/2007 1:36:27 PM的回覆:
個人原先有考慮第一小題是不是可能有處分理由嗣後方補正的問題,如此以來原撤銷處分有瑕疵而得撤銷,但第二小題就不知如何解了...或者是只屬於攻擊防禦方法的變更呢?
.......................................................................................................
我覺得這跟司法官第一題雷同
可能與行政程序法116條<轉換>有關聯
不知道對不對? 
回覆 在3/5/2007 1:53:35 PM的回覆:
是盛老師出題嗎
回覆 好題目可能出第三次. 在3/5/2007 5:01:17 PM的回覆:
不知道..........
不過我覺得中原也有機會出
而且根據小道消息
有些教授避免學生猜題....會交換學校出題
回覆 飼料魚 在3/5/2007 10:02:45 PM的回覆:
用語確定

給予補助:原處分
撤銷補助:撤銷處分(對原處分之撤銷本身亦屬處分)

第一小題
行政訴訟程序中的理由追補,有容許性問題,本題關鍵在於,撤銷處分的理由列出117、118是否已足夠(主要是117但書那兩款要件的不存在)而要不要讓行政機關再補為陳述,撤銷處分合法與否端視處分之理由需不需要再列到底是119的哪一款,因本案中當事人不可能在119的每款都該當,這裡即會引爆爭議,宜列兩說(因為如果你配合第二小題行政機關不得再變更理由而認本題列117即已足,恐對當事人不利)。

撤銷處分合法說:本案列117即足,故原處分合法,在訴訟程序上法院只要要求行政機關再指明甲究竟該當於第119條何款即可,剩下的即是甲舉證責任問題。

撤銷處分違法說(管見):真正會涉及實質的攻擊防禦方法者,恐怕是第119條各款該當與否,故行政機關若不明確指明甲究該當於何款,否則甲的法律地位是會非常不利,為貫徹依法行政原則,其既然在訴願程序終結之前都有自行更正之機會(加列119第某款),故行政機關於訴訟程序中,不得再列理由。(而甲得選定任一款作為訴訟上之主張,行政機關若不能另為舉證即受敗訴命運。註:這句我沒把握)


第二小題

行政訴訟程序中的理由追補,有容許性問題,蓋人民提起訴訟在於主觀法的權利救濟,與訴願、行政程序程序較偏重客觀法秩序者不同,故若處分有理由之補記至遲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之,本件既已進入法院,人民提起救濟後,原處分機關有任何理由之追補而實質的影響當事人訴訟之攻防方法者,應予以禁止而不生訴訟上主張的效果,況且該機關已先列出當事人該當於何款之事由,自不能後又變之影響當事人攻擊防禦方法,蓋行政程序法第119第二款因為沒有人民主觀歸責要件規定,確實較第一款易舉證,故不容許行政機關改變原處分之理由使人民陷於不利地位。
-----------------------------------------------------------------

答題後敘

1這個真的是原本的題目嗎?

2本題爭點非常不清楚,在寫的時候寫到哪怕到哪(因為感覺到處都有爭點),不過答題最重要的是不能前後矛盾,分數才會有。

3短時間內要寫的條理分明恐怕不可能(雖然補習班的擬答看起來都做的到),幾個關鍵點提要如下
               (1)原處分、撤銷處分要分清楚
               (2)訴願程序之前依法行政原則是最大考量,而進入訴訟程序
        後,人民的權利救濟是最大考量。
               (3)行政處分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中理由的追加(理由追補)
        的容許性問題。(這是上一個問題討論後的答案,
           裡由再寫一下攻擊防禦方法即可)
               (4)是不是有處分轉換問題,盛老師發表的那篇文章我看模,
        無法就答題方式再予說明。
         
試考完了,我的馬後炮意見僅供參考,思慮不周有待各位先進提出批評。(隔壁考場公法組考生留)


回覆 我是原po 在3/5/2007 10:42:16 PM的回覆:
感謝樓上的回答~
至於是不是原本的題目...
因為試題沒辦法攜出場
所以我是憑著記憶打出來的
可能在文字細節上會有點出入
但問題大綱,爭點引用的法條應該不會錯
不過若是有不全之處,還是希望有好心人可以幫忙補充了...
回覆 我是原po 在3/5/2007 10:59:58 PM的回覆:
抱歉~我想再請問一下
如果依您的解題
第二小題   如果不許行政機關在訴訟中改變理由
那法院應該如何審理呢?
是繼續就原主張的理由審查嗎?

其實在考試時,我不是很清楚他題目所問"法院應如何審理?"
到底該回答什麼,是指法院是否仍應就原理由續行審理嗎?

回覆 飼料魚 在3/5/2007 11:28:48 PM的回覆:
由於行政處分只受有效而不受合法之推定,行政機關既然不得以第二款做為處分理由的追補,法院審理時,應命行政機關就甲有詐欺脅迫之事實做舉證,若行政機關僅能對甲對重要事項提供不實之資料做舉證,而無法對詐欺、脅迫、賄賂等主觀事證做舉證,該撤銷處分即有可能面臨被法院撤銷之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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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題方式說明:因為題旨說行政機關對第二款有把握,所以就用行政機關對第二款能舉證的程度做論述。


另外,有學者認為第二款應加上主觀歸責要件,此為高大某位教授在談論學生只因提供在學成績證明的不正確資料(ex:某科成績電腦列印錯誤)就遭受退學處分,因而所做之主張...想考高大者可稍留意。
(不過高大好像跟中正同天考,明年看看吧!...猜測何人出題有違誠信原則)





回覆 不同意見...... 在3/6/2007 12:23:04 AM的回覆:
我沒去考中正拉....粉謝謝原po提供題目
如果是我
第一小題:   我覺得是行政程序法114條第二項
       已不得補正.,應為得撤銷的違法處分
       且這題目剛好牽涉到<孤立撤銷之訴許容性>
       本題符合例外之情形應允當事人堤出

第二小題:   我會寫行政程序法116條<轉換>
          轉換後之處分與原處分具同一性,
          行政法院不得以原處分已消滅駁回當事人請求
          仍需就轉換後之處分審查其適法性
因為我覺得如果不允行政機關變更,撤銷後行政機關如果以其他
理由再作成新的撤銷處分,   <並無違背判決意旨>
當事人還需再提一次救濟程序,反而更為不利<再進行訴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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