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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問題-管轄權
發表人 埃及  

發表日期

3/5/2007 2:46:10 PM
發表內容 有關2007年民事訴訟法,P86的75(律)的第二小題,解答寫台北地院亦有管轄權。學生有疑惑?

丁是因為丙侵害到其身體權,才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民事訴訟法第4條,限於因財產權所生之訴訟。不太了解,請老師講解,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3/5/2007 2:55:13 PM的回覆:

請求損害賠償,是不是財產訴訟呢?
回覆 埃及 在3/5/2007 3:25:45 PM的回覆:
我是因為對財產權之訴訟之意義有疑惑,去翻陳計南老師的書,書上寫所謂的財產權之訴訟係指以財產上權利或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之訴。那所謂的財產權應該不包括身體權。

根據老師您在民總函授有提到,侵害非財產權有財產上損害跟非財產上損害,我想我的疑問可能是在非財產上損害?麻煩老師解惑,謝謝
回覆 埃及 在3/5/2007 3:28:23 PM的回覆:
根據陳計男老師的書,關鍵點好像是區分財產權及非財產權就可以解決此問題,可是我卻因此而困惑,成也它,敗也它。
回覆 畢業生 在3/5/2007 3:43:35 PM的回覆:
要看你的訴訟標的和訴訟聲明

如果符合第4條的要件
在訴訟聲明是欲請求損害賠償
可依第4條定管轄法院

回覆 畢業生 在3/5/2007 3:50:34 PM的回覆:
根據老師您在民總函授有提到,侵害非財產權有財產上損害跟非財產上損害,我想我的疑問可能是在非財產上損害?麻煩老師解惑,謝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那一段文字
淺見認為應是指回復原狀(即未受到侵害時之狀態)
如不能回復就請求損害賠償


回覆
李俊德 在3/5/2007 3:52:17 PM的回覆:

這個地方不要民法扯在一起

民事訴訟分兩大類:財產訴訟與非財產訴訟(婚姻,親子,禁治產,死亡宣告)

不要複雜化問題
回覆 畢業生 在3/5/2007 3:53:58 PM的回覆:
在一般情形
請求損害賠償的同時
可能侵害情形已不存在
所以已無排除侵害之必要
因此
下一步
請求賠償的目的為填補損害
回覆 畢業生 在3/5/2007 3:56:13 PM的回覆:

原來是指非財產訴訟(非財產訴訟和非財產權是兩件事)
回覆 埃及 在3/5/2007 3:58:55 PM的回覆:
李老師謝謝
你這句話很好理解(民事訴訟分兩大類:財產訴訟與非財產訴訟(婚姻,親子,禁治產,死亡宣告))
回覆 埃及 在3/5/2007 4:16:53 PM的回覆:
再確認一次,是不是對於民事訴訟法第4條,將權字忽視,就不會在發生這樣的錯誤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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