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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公司法問題
發表人 函授生  

發表日期

3/7/2007 11:18:23 AM
發表內容 老師請問

關於31條和36條的適用的問題
林國全老師認為31條二項   公司經理人要實質認定要看契約或章程   

那是不是說如果章程已限定經理人權限   就不適用36條   而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因為章程   相對人可以得知)

若是以契約限定經理人權限   (相對人已盡查證義務)若相對人仍善意不知有契約限定的時候   是不是可以主張36條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結論只要章程有限制可以對抗第三人
契約限制的話   要看契約是不是第三可得而知的


請問老師   是這樣理解嗎???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3/7/2007 12:29:45 PM的回覆:

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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