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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物權950 及89成大相關問題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3/8/2007 11:24:58 PM
發表內容 在老師的ppt中
解釋950的適用時
有舉了89成大法研第四小題作為例子

老師將其分為兩年以內   及兩年以後

而兩年以內的答案

甲對戊不可主張767   (是因為801+948)
可主張949   
亦可主張   179   

我的問題就在
Q   :   為何戊已經因為801+948成為所有權人
甲對戊卻還可以主張179   ?   

(如果老師有需要全部的題目或更詳盡的解釋   會馬上補po)

謝謝老師
回覆 學生 在3/8/2007 11:33:23 PM的回覆:
補充一下

因為我認為
801+948已經係戊的法律上原因
故   甲不應該可以適用   179   
回覆 我想 在3/10/2007 9:41:56 AM的回覆:
這個問題我也曾經想過很久,後來結論是對於盜贓物的善意受讓,因為在被盜或遺失後兩年內,原所有權人可以主張民法949條請求返還,所以在這兩年內善意受讓人基於801、948之取得所有權不認為是具有法律上原因,故可以主張不當得利。
這樣想不知道是否正確,請老師指正。
回覆
李俊德 在3/10/2007 11:33:05 AM的回覆:

原則:善意受讓為受有利益之法律上原因

例外:與盜贓物回復請求競合之情形(949之情形)
回覆 小王 在3/10/2007 4:00:51 PM的回覆:
可是我記得老師在講解到有關標的物在2年內所有權歸屬的時候,
有提到修正草案第民法949條第2項以及其立法理由,在原權利人請求回復其物時,該標的物之所有權始歸屬於原權利人,在此之前,則是歸屬於善意受讓人,在之後的解題也是這樣講的,是不是有所矛盾?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3/10/2007 4:19:11 PM的回覆:
挫見以為,767是請求權基礎,179,949也是請求權基礎
---------
在二年內

1.也許當事人並不知道有949的規定,
如果主張767,因為801+948,故767打叉
如果主張179,因為801+948,為受有利益之法律上原因.,故179打叉

2.一旦當事人在知道有949可以主張後,
因為949是善意取得的例外,949打勾.
此時若你再以179為主張,因為請求權相互影響說,179後也可打勾.

寫的有點簡略,希望樓上看得懂.

-------------

就我自己不成熟的見解來看,
179打勾打叉倒是還好.
反正最終目的是要把東西要回來,
即然已有949這種物上請求權可主張,
179就"加減"啦...

回覆 小王 在3/11/2007 1:17:50 AM的回覆:
碰碰胡四枱   
我知道你的意思
但是我覺得怪怪的
第一
閣下所謂當事人知不知道949,我想如果改成當事人知不知道所買之物係盜贓物,不知閣下是否認為較恰當?
第二
閣下所說的1.是沒有問題
但是2.的部分我認為,
即便當事人知道係盜贓物,他也不能主動將標的物返還給原權利人或是出賣人,因為我記得老師有說過,這樣會讓出賣人陷於給付不能,何況,善意受讓人到底有什麼地方是屬於不當得利的地方?在原權利人主張949前,善意受讓人的占有不是法律基於801、948所保障的嗎?怎麼又可以對其主張179?
回覆 亂入 在3/11/2007 10:10:31 AM的回覆:
其實179還有182是不一樣的兩個層次的討論
179是個別財產觀察法,只有一個有喪失所有權,另一個得到
這樣就是構成179了
至於最終打平了,那是182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的問題
不能一開始就否認179
所以順序是   甲主張179(個別財產觀察法)
乙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182(總體財產觀察法)
不可以乙一開始就說,甲不可以主張179!
只是亂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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