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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民法物權講義第86頁
發表人 小王  

發表日期

3/9/2007 7:05:09 PM
發表內容 有關善意受讓的第5個要件-讓予人與受讓人間是否以原因行為有效為要件?
powerpoint   講義內否定說的
問題一:乙取得30萬,卻須返還60萬?
甲對乙可主張民法179不當得利30萬之返還
〈管見以為,因甲與乙之間的債權、物權行為皆無效,是故,乙亦可向甲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當初給付汽車之價金,兩相折抵之後...〉
丙對乙亦可主張民法179不當得利30萬之返還
〈管見以為,丙已善意取得汽車所有權,何來損害之有,而得向丙依民法179主張不當得利?〉
管見結論如下:
題示法律關係應為:
甲向乙主張民法179不當得利30萬之返還
乙向甲主張民法179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當初給付汽車之價金
應無問題一所指:乙取得30萬,卻須返還60萬?的問題。
以上見解,請老師指正。

回覆
李俊德 在3/9/2007 7:48:06 PM的回覆:
〈管見以為,丙已善意取得汽車所有權,何來損害之有,而得向丙依民法179主張不當得利?〉
----------------------------------------------------------------------------------
不當得利之利益及損害,於179之階段,是採個別財產觀察法,而非總體財產觀察法。
回覆 小王 在3/9/2007 11:06:26 PM的回覆:
不當得利之利益及損害,於179之階段,是採個別財產觀察法,而非總體財產觀察法。
--------------------------------------------------------------------------
所謂個別財產觀察法,於本案是指汽車所有權以及30萬價金嗎?
如果是的話,那麼以30萬價金換取汽車乙部,有第三人財產損害嗎?
如果採總體財產觀察法,對於第三人之財產而言,亦無損害不是?

另外,
管見所述
對乙可主張民法179不當得利30萬之返還
〈管見以為,因甲與乙之間的債權、物權行為皆無效,是故,乙亦可向甲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當初給付汽車之價金,兩相折抵之後...〉
是否正確?
請老師指正。
回覆 鐘鼓饌玉不足貴 在3/9/2007 11:21:05 PM的回覆:
我所認知的個別財產觀察法
則是應該單就所有權來觀之
我喪失所有權,你得到所有權
你喪失三十萬,我得到三十萬
至於你說的   我得到三十萬,但是你得到所有權
雖你說這叫做個別財產觀察法
但是實際思考,你一樣是加到了總體來觀察了!!
(我有一個汽車所有權的洞,但是用30萬補上了這個洞)
回覆 小王 在3/9/2007 11:41:00 PM的回覆:
回鐘鼓饌玉不足貴所言
若閣下所言係屬正確
那是不是就等於說
丙得了便宜還賣乖
已經得到了車子的所有權
還要依民法179不當得利向乙拿回30萬
且乙因丙已取得善意受讓而取得汽車所有權
若事已致此
管見提出兩個解決辦法大家討論
第一,依整體價值判斷而言,以及搬出「誠信原則」,丙並無損害,因此不得再依不當得利向乙請求返還30萬。
第二,若堅持所謂的個別財產觀察法,允許丙得向乙依民法179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30萬,那麼,應該也要允許乙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汽車所有權,因為丙得主張善意受讓係因第三人甲之介入,亦即法律關係牽扯到甲,才有所謂善意受讓的問題;如果單純要探討乙跟丙之間的法律關係,應該要回到乙丙之間的債之關係,依兩人之債之關係互相主張權利,丙不得再向乙主張善意受讓取得汽車所有權。

另外,我所寫的第一段管見:
甲對乙可主張民法179不當得利30萬之返還
〈管見以為,因甲與乙之間的債權、物權行為皆無效,是故,乙亦可向甲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當初給付汽車之價金,兩相折抵之後...〉
對嗎?
請老師及網友們指正。
回覆 小王 在3/9/2007 11:47:42 PM的回覆:
再補充如下
如果丙主張受益受讓而取得汽車所有權,
其主觀意思是想得到車子,
後再依民法179不當得利向乙主張返還價金30萬,
其主觀意思是想拿到價金,
兩相衝突,
確實是違反了「誠信原則」。
回覆 小王 在3/10/2007 12:53:15 AM的回覆:
我想王澤鑑老師
在此所主張的甲得對乙主張民法179
主張內容為乙對丙請求汽車占有之返還→汽車所有之返還,
如果其思考邏輯是,
丙對甲得主張善意受讓,
但丙對乙不得主張善意受讓,
反而乙丙必須回到兩人債之關係,
互相依債之關係主張權利,
是故,既然乙丙之間契約無效,
丙是基於『乙丙之契約關係』無效而向乙主張30萬價金返還,
為何不允許乙依據『乙丙之契約關係』無效向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汽車所有權《應該不是佔有》返還?
如果這樣的推論是正確的,
那麼,我想王澤鑑老師的論述應該是合理的。
只不過在堅持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前提下,問題解決過程比較麻煩、複雜一點,但是理論ㄧ貫、推敲細膩卻是其優點。
回覆
李俊德 在3/10/2007 2:03:38 AM的回覆:

同學,你先去聽不當得利的利益概念。

先搞清楚何謂個別財產觀察法?何謂總體財產觀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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