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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民法物權
發表人 小王  

發表日期

3/10/2007 3:46:46 PM
發表內容 民法物權書面講義第448頁89年成功法研〈四〉、對照power   point講義03-28
問題如下
〈一〉2年以內
甲→戊   §179   v         
肯定的理由是戊在這兩年內並無法律上原因而享有使用汽車的利益,但是戊不是可以依民法801、948條主張善意受讓嗎?
為何無法律上原因?

甲→丙   §179   v
之前講解到民法949時,老師所持見解係否定,在此講解到民法950條時,改採肯定,其理由是否為甲須向善意受讓人支付40萬,因此有財產上損害,所以得向中古車行丙主張民法179?可是甲所多付的40萬元,不是可以依第三人清償,向中古車行丙主張嗎?為何還須依不當得利解決?
回覆
李俊德 在3/10/2007 4:55:12 PM的回覆:

你再多想想

或者唸完不當得利後,再看這個部分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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