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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確認之訴當事人適格
發表人 疑惑  

發表日期

3/13/2007 1:25:32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在提起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之訴應否以法律關係主體為共同被告?以93年律師題目第一小題為例(講義p.118)
甲得否僅以乙為被告?
1.實務:必要共同訴訟說
2.通說:取決於確認利益說
3.93年台上字第1987號判決

我想問的是如果題目沒有說丙就該債權不存在一事有否爭執,那在解題的時候,有關確認利益說需要討論丙是否爭執嗎?若丙亦主張該債權存在是否即有確認利益而應列乙丙為共同被告?那是不是在確認利益說的討論就跟93年台上字第1987號判決相似呢?

麻煩老師撥冗解答,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3/13/2007 1:32:40 PM的回覆:
我想問的是如果題目沒有說丙就該債權不存在一事有否爭執,那在解題的時候,有關確認利益說需要討論丙是否爭執嗎?
--------------------------------------------------------------------------------
那還會考嗎?題目就是會如此的設計才能突顯爭點
回覆
李俊德 在3/13/2007 1:34:18 PM的回覆:
若丙亦主張該債權存在是否即有確認利益而應列乙丙為共同被告?那是不是在確認利益說的討論就跟93年台上字第1987號判決相似呢?
------------------------------------------------------------------------------
一個是普通共同訴訟

一個是必要共同訴訟
-----------------------------------------------------------------------------
二者還是有差異
回覆 疑惑 在3/13/2007 2:16:10 PM的回覆:
今年台大民訴第一題我覺得頗為相似
甲執有乙簽發票據(忘了是本票或支票,設為本票)一張到期不獲付款,經取得本票裁定。甲知乙對丙有一借款債權而為強制執行,丙抗辯該債權不存在。甲對丙提確認債權存在之訴,問是否須列乙丙為共同被告?
回覆 clide 在3/13/2007 3:31:26 PM的回覆:


      與同學討論結果,也是以確認他人法律關係之訴來解

   先討論有無確認利益
   42台上1031號判例(憑印象不一定正確),以原告地位不安定,法律關係存否不明來判斷,96台大法研第一題就是問能否列丙為共同被告,確認之訴先判斷有無確認利益,若無就不得提確認之訴,本提就不用解下去了,所以投機的方法,一定有確認利益,此為解題的技巧
再討論是否有何一確定必要
實務      必要共同
學說   普通共同
結論   看採哪一說   附理由
這樣解不知對不對

題目簡化如下
甲對乙有票據債權聲請乙對第三人丙的借款債權執行(強制執行法115),法院發扣押命令,丙異議(強119),否認乙對丙有借款債權,甲提確認乙丙間借款債權存在之訴,以丙為被告,是否可以追加乙為共同被告(題目後半段我不太確定,可能是可否追加丙為共同被告,但是問題內容還是依樣)
回覆 我是台灣人 在3/13/2007 3:51:38 PM的回覆:
我覺得版主應該是要問.....若乙無爭執是否要列之為共同被告?
我在當下是認為不用
但因乙丙之間法律關西有合一確定必要-----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所以才會生既判力是否會擴張的問題   .............
我是認為沒有..<確定判決僅生相對效力>
但為求紛爭解決一回性,,,避免裁判矛盾,,,
法院應行使闡明權,告知原告為被告之追加
回覆 走鋼索的人 在3/14/2007 12:22:10 AM的回覆:
確認利益      實務上認為"要一起告兩個人   "      才是最有效   最適切解決紛爭解決甲法律上地位的不安定         所以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思考流程:訴訟標地都是乙對丙的債權   而上開實務認乙丙要一起被訴才被告適格)      
邱老師      既判力強烈需求擴張      但毋庸兩人一起被訴(由新法247擴張可見端倪因為丙否認債權存在而的提起本案訴訟)所意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參考一下啦
回覆 請問一下 在3/14/2007 12:27:46 AM的回覆:
同學還記得民訴      老闆跟雇主那題是   一二審問"變更"   還是"追加"   啊!!!
回覆 應該是.... 在3/14/2007 10:33:30 AM的回覆:
追加....
回覆 更疑惑 在3/15/2007 2:50:23 PM的回覆:
綜上大大的意見
是認為依邱師見解,因乙丙訴訟標的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所以無論乙有無爭執均以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解題囉?

第二小題問若甲未列乙為共同被告,乙是否為判決效力所及?
我本來是想:
必要共同訴訟說--->為判決效力所及
取決確認利益說:
1.   乙爭執:有確認利益
2.   乙不爭執:無確認利益
在乙爭執的情況下縱列乙為共同被告亦為普通共同訴訟,所以如果未列乙為共同被告,乙亦不為判決效力所及。

但不知邱師在這裡見解如何?如果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第二小題是否要依職權通知來解題呢?
回覆 參考一下 在3/15/2007 10:05:19 PM的回覆:
實務上確認利益和必要共同訴訟有認為(案例為確認通行權存在之訴)
甲說:確認利益比較重要      所以這時毋庸一同為被告   僅有已有爭執的人為被告即可
乙說:仍應以合一確定為重要      所以要告一起告
而台大那題,是確認"他人間的債權不存在"      訴訟標的是"乙對丙的債權"      我認為和上述"對於共有人中之一人提確認之訴"      的情形比較不一樣         所以我個人傾向會以"類似代位訴訟為基本架構回答"      就是既判力   一定會及於乙      但乙不用一同被訴(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而利用事前的程序保障(職權通知)充實本案審理程序      及事後的程序保障(第三人撤銷訴訟)      搭配回答這題      所以沒有用乙爭執與否回答   再決定要不要一起告         回答的重心可能要放在247修法的意旨      請參考吧   
回覆 考試到了 在7/26/2007 1:13:28 AM的回覆:
能否請老師以邱師見解解答一下台大這題,
1.是否應列乙丙為共同被告?
2.如果甲未列乙為共同被告,既判力是否及於乙?

第一小題學生認為仍以有無確認利益回答,那麼第二題依邱師見解該怎麼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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